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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对外贸易原本精彩,兴盛公司缘何无奈?

以案说法:对外贸易原本精彩,兴盛公司缘何无奈?


成尉冰


【全文】
  引语:民营企业与境外客商进行贸易已经日益普遍,但由于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或经验不足,或没有专门的外贸人才,或没有市场话语权,成为任境外客商宰割的羔羊。市场竞争不同情弱者,这是一个很严酷的客观现实。境外客商利用其强势地位,可以轻而易举地从中小民营企业身上剪下丰美的羊毛,心满意足地离去,而中小民营企业只留得遍体鳞伤。以往的对外贸易体制功能发生了变异,并没有为中小民营企业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案中南海兴盛制衣有限公司在美元汇率、出口配额费、信用证费用、相互间扣款以及交易对方的主体等问题上的遭遇,是中小民营企业被境外客商宰割的缩影,有相当的代表性。最终兴盛公司忍无可忍,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利益。代理律师以高度的责任心,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外贸知识,过硬的理论功底,经过不屈不挠的努力,以大获全胜赢得官司,并且经过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得以执行完毕。笔者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评析,以期有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能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减少经营风险(注:文中的公司及当事人均用化名)。
  案 情 回 放
  南海兴盛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兴盛公司)自2000年3月开始,先后与境外曼邦泰有限公司(下称曼邦泰公司)和曼兴泰有限公司(下称曼兴泰公司)进行服装贸易,兴盛公司是生产方,曼邦泰、曼兴泰公司是定作方,至2001年7月止,双方共签订38份《购销(订货)合同》,约定:服装的款式、尺码、用料均由定作方指定,商标也由其提供;兴盛公司不得无故拖延货期;交易条件为FOB广州或广东(FOB为国际贸易述语,是指船上交货,亦有人称之为离岸价);运输方式有定作方自提、兴盛公司负责将货物运到广东或广州地区的码头,货物落船后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定作方负责;定作方于落货后三十天内付款给兴盛公司;双方还就交付相关资料、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38份合同中,有2份是曼邦泰公司与兴盛公司签订,有36份是曼兴泰公司与兴盛公司签订。
  合同签订后,兴盛公司按各期合同制作各类服装并交付给定作方,货物价值共计213万美元,两境外公司共支付外汇48笔,合计199万美元。在交易过程中,兴盛公司应承担的扣款有20000元人民币和8000美元,共折为10418美元;两境外公司应返还或偿还给兴盛公司的借款、配额费共59000美元。抵减后,两境外公司尚欠兴盛公司价款188582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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