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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干预”的逻辑解析——基于经济法的视角

  由上可见,企图放弃国家干预而建立市场经济只不过是一种天真的幻想。既然是市场经济,那么国家干预就不可或缺,“当今世界取得成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中,一般都不是完全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强有力的国家宏观调控,有着强大的政治优势,政府将通过经济社会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创造一个稳定、安全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11]经济法学者针对我国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本质,对国家干预这种经济现象从法学角度作出了理论概括,形成了各自的经济法概念,其中“国家干预”的意蕴无法回避,这也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法学理论对“国家干预”这一经济现象所做出的积极回应。
  二、“国家干预”具有辩证性
  以上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经济法概念中国家干预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要真正理解“国家干预”的涵义还必须从辩证逻辑的角度对之加以分析。恩格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比作初等数学与高等数学之间的关系,他说:“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至少总的来说是这样;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本质上不外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12]辩证逻辑要求我们的思维要更前进一步,“要真正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13]总的来说,“国家干预”的辩证性体现在它既肯定国家干预又肯定市场的基础作用,既倡导国家干预又提倡干预政府,是“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辩证统一。
  首先,肯定国家对市场干预。“国家干预”理论流行于中国之时,正是我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一般来说,转轨国家大多都要重塑宏观经济体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提高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以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正如托达罗针对发展中国家所说的,“不管你喜欢不喜欢,第三世界政府不可避免地比发达国家的政府为他们国家的未来承担更主动的责任。“[14]另外,二元结构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要解决二元结构问题既需要发展经济更需要政府干预[15]。因此,如果离开了国家干预,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将是不可想像的。如康芒斯所说:“如果说支配人类活动的自我利益是蒸汽机的话,那么引导动力的,便是制度这台发动机。“[16]而制度的创制主要依赖于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力量和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根本无法否认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第17版书末告别辞的最后一段话是这样说的:“在本书掩卷之际,让我们提议向市场欢呼两次,而不是三次。最后那一次,我们认为应当保留到未来的某一天,即:我们的国家乃至世界上每一角落的人都能有好的工作、高的收入、健康的生活和安全的环境。这些才是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们在即将到来的新世纪中的最有价值的目标。“[17]而要真正保证“世界上每一角落的人都能有好的工作、高的收入、健康的生活和安全的环境“,国家干预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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