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完整、客观地反映了立法与司法的意境
唐初统治者以隋为鉴,在承袭古代“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吏治模式的基础上,确立了严于治吏的方针,以期通过治吏达到最终治民的目的。惟其如此,唐太宗提出为官从政履行职权的严格要求:(1)在遵奉封建三纲五常的前提下,奉公守法忠于职事。即“群臣若能备尽忠直,益国利人,则官爵立至”。(《贞观政要》卷六·贪鄙)。并要求宰臣如同诸葛亮为相,“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贞观政要》卷五·公平)。(2)为吏之道在于清正廉明。正如唐太宗宣谕天下官吏时所说:“衣食出于百姓”(<贞观政要>卷一·仁义),官吏廉政自律,才能稳定大局。“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自毙(<贞观政要>卷一·仁义)。为此,他进一步提出:官吏任借职权贪赃受贿,舞文弄法,既败坏吏风,损害家国,又是用性命“博财物”,“赃贿既露,其身亦损。”(《贞观政要》卷六·贪鄙),故必须严惩官吏贪赃等不法行为。
与此同时,中唐时期张鷟编撰的《龙筋风髓判》也贯穿了这些基本原则。对各级官吏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报复陷害、玩忽职守等各类犯罪,均给予严厉惩处。根据职务犯罪而制成的判例,占了全书的百分之七十,构成书中的主体内容。而在这些判例中,涉及封建中央政府官吏的占了大部分,涉及封建地方政府官吏的只是一小部分。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在处理贿赂犯罪方面
(1)据该书《尚书都省》第二条(卷一)载:
“令史王隆每受路州文书,皆纳贿钱,被御史弹,付法,计赃十五疋,断绞,不伏”。
王隆身为尚书都省的令吏,执掌吏部典籍,以及尚书省六部通义,握有比较大的权力。他利用批转路州文书的职权,收受贿赂,赃款数额达到十五疋,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依例判处绞刑。如张鷟批语所说:“因事受财,实非通事,枉法科罪,颇涉深文,宜据六赃,式明三黄”。
(2)卷三《修史馆》第一条载:“修史学士李吉甫多行虚饰,不据实状,有善不劝,有恶不惩,得财者入史,无财者删削,褒贬不实,非良史之体”。
封建时代以修国史为庄重严肃的大事,不容许有丝毫懈怠。李吉甫凭手中修史之权索贿受贿,如同张鷟批语所说:“有青蚨之镪,则倍事揄扬,乏黄鸟之金,则辄加删削”,“毁誉在己,高下由心,异班彪之正色,乖董狐之正道。有奸雄之性,无良史之才,宜从屏弃”。张鷟用辛辣的语言,批驳了史官王隆缺乏史德、任意篡改事实的恶行,他主张严肃处理。即应罢免其修史学士之职,追究其受贿索贿的刑事责任,以保证修史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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