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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与《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特色

  (二)用词精确
  唐律的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在描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和处罚时,用词非常精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达到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准。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的规定,原文如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疏议曰:“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卷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注:“正赃犹征如法”。“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首之列”。我们从上述的规定当中,探讨其法律语言的特色,会发现立法者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对犯罪者的自首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处罚所做的准确界定。其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从分化犯罪集团和减少诉讼投入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自首和自新两者之间的界限。所谓自首是指,犯罪未发,即没被官府查知,也没有被民众举报,出于悔罪心理,主动到官府投案的行为。这种行为按照唐律的规定,享有免于刑事处罚的待遇。自新与自首有严格不同,是指犯罪已发,即或被民众举报,或被官府查知,出逃过后,被迫到官府自首。因此犯罪分子自新只能享有减刑的处罚,而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第二个方面,唐律用精确的语言,明确规定,自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抢劫、盗窃等行为所得赃物,必须如数上交国库。其挥霍部分,采取以役折酬的方式,加以偿还。以此减少或偿还国家和个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三个方面,唐律用准确的法律言语,说明了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即当事人犯下某些严重的社会犯罪,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社会后果时,即便自首,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即“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首之列”。这段话表明,犯罪者将人杀死或将人强奸,无法恢复原状或者把珍贵的历史文物损毁而不能恢复原状,不适用自首的规定,而应按照唐律的规定,做出裁决。第四个方面,犯罪者在自首中,对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不做如实交代的,以不实之罪或不尽之罪罪之,就是说,犯罪分子对犯罪的性质不做如实交代(不实之罪),按照隐瞒部分来加以处理。已交代的部分不再处刑。另外,犯罪分子对犯罪情节不做如实交代(不尽之罪),按照隐瞒的部分加以处理,已交代的部分不再处刑。以上规定仅用了一百五十个字符,就把一个复杂的自首问题,分四个方面做了周详的说明,而且前后相连,左右贯通,一气呵成,富有严密的逻辑性和语言的准确性,不能不让人对距今一千三百多年以前的古人产生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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