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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与《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特色

  二、唐律及《龙筋凤髓判》体现的以唐律为代表的传统法律语言特色
  (一)语言精练
  古代中国自春秋战国兴起封建法典化运动以来,经历了秦朝的进一步发展,到汉代,其法律体系日益庞大,就法律形式而言,已有律、令、格、式四种。从律文来看,共有四类,即《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总计有六十篇之多。据《汉书·刑法志》载,当时共有律令359章,大辟(死刑)409条182事,死刑决事比13472事。因此,“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与前相比,法典化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体系庞杂、内容重复、语焉不详的缺陷。自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经过四百多年的改革,法典化运动有了新的发展,其总趋势是精简或合并律文,变汉律六十篇为唐律的十二篇;变律令359章为唐律的502条。无论从律文本身,以及法律内容、法律语言,都进行了改革,法律语言也变得更加精练。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最著名的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反映了唐朝立法司法的成熟化与定型化。《龙筋凤髓判》则是唐朝成功运用判例审案的集中体现,法典化的语言和判例化的语言两者相辅相成,集中体现了唐代乃至古代中国法律语言的特色,其中,比较突出的特色是语言的精练。七世纪的唐王朝,是开放性的盛世王朝,其首都长安是国际性的大都市。各国使节、留学生、商人云集于此。外国侨民之间发生民事与刑事争端在所难免。为合理解决这些争端,《唐律·名例律·化外人有犯》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段文字加上标点共总二十九个字符,但它却高度概括了处理外国侨民在华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侨民,发生争端时,按照唐律的规定,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外侨本国法律加以裁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属人主义。当不同国家侨民发生争端时,则由唐朝司法机关按照唐律的规定加以裁判,适用法律的原则是属地主义。应当指出,外国侨民在华发生的争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诉讼问题,既要考虑到国内法律的运用问题,又要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唐律上述规定中,人们会惊奇地发现,涉及外国侨民,不论是一国的,还是不同国家的复杂争端问题,唐律则用极其精练的语言,表达了属人与属地主义相结合,妥善处理外国侨民在华的争端问题,用于构建和谐的国内法律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意境。使人们感受到唐朝法律学家运用法律语言的高超水平,以及唐朝法律文字经过反复斟酌,已达到如此凝练的地步,使人感叹不已。
  不仅如此,唐律语言精练还表现在其它方面。例如《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律·夜无故入人家》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该条共四十个字符,就将无故入室的情况下,主人有权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和不当防卫都做了精确的规定。首先,唐律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斩。这项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特例。凡是夜半无缘无故闯入人家,要处以笞四十的处罚,同时允许主人行使正当防卫。这种权利的行使,又有严格的界定,即必须是当场格斗而将入室者杀死的。超过这个限度就是防卫过当。此外,如果明知入室者并没有盗窃、抢劫等侵犯意图,而将入室者杀伤,该室主人应当承担不当防卫的责任,即按照斗杀伤罪,减二等处罚。从而用极其精练的语言,把刑法中各种防卫现象做了精确的描述,既让读者感到一目了然,又使执法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充分认识到,唐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语言如此精妙与简练,确实值得后人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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