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张鷟调任岐王府参军,凡应对“下笔成章”,“词高文苑等科”,他“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因工作成绩显著,先授长安尉,又迁鸿胪丞,在参加吏部对在职官吏的铨试时,张鷟“凡四恭选判,荣为铨府(吏部)之最”。成为当时律学精湛而又出类拔萃的官员。主持铨试的吏部员外郎员半千曾对人说:“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而当时各界名流都非常倚重,称为“青钱学士”。以其字值千金,下笔如有神。④值得一提的是,张鷟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经验。他在任南阳县尉时,还智断失驴案,并为仓督冯忱洗冤,将盗卖官粟吕元绳之以法。⑤
正因张鷟才高遭忌,加之他本人性格“偏躁”,得罪权臣,又被御史弹劾,坐贬岭南。后因刑部尚书李日知据理奏论,使张鷟得以移于近处。开元中期,入为刑部司门员外郎主持审判复核工作,后卒于任上。⑥
由上可知,张鷟成就《龙筋凤髓判》,得益他博学多才,律师学功底深厚。同时他又有丰富的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体验,故能对书中的每一条判例内容,都能引经据典,从律学的高度加以阐释,对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罚适用原则都能明晰地加以说明;对每项案件的裁决,都提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判决意见。当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从对封建纲常礼教的原则出发,来审视每一个案例,难免有偏颇之处。但这毕竟是历史的局限。并不妨碍人们从他编撰的《龙筋凤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的光彩夺目的一面。并不妨碍后世人民对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华横溢的律学家所拥有的崇敬之情。
《龙筋凤髓判》一书,以唐时骈体文写就,并且征引大量文献掌故。成书时间可能在中唐开元年间。就其整体来看,有如下一些方面。首先,全书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编排,形成独特的编撰体例,给后世以重要影响。书中共分为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十二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十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礼部、祠部等十一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十七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总计4卷79条判例案由。
其次,书后附有(1)《张鷟传》,(2)左右卫将军,(3)军器监,(4)《陈情表》,(5)《沧州弓高县实性寺释迦像碑文》等,使人能了解书的原貌。从全书内容看,每卷的每条判例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为盛行一时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为张鷟等针对此案例所撰写的判词批语,以及适用律条与司法解释等。每条判例都具名具姓,记载所犯罪名,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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