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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

  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理论解读
  中小股东的称谓是相对于大股东和控制股东而言的。通常认为持表决权50%以上的股东为大股东, 50%以下为中小股东。所谓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xv]我国大陆《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概念已经涵盖了大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彻底体现。主要表现为:
  1。 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矫正股份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弊端, 体现股东平等原则。“股份多数决”在很多公司法著作和文章里又被称为“资本多数决”, 笔者以为, “资本多数决”的提法不如“股份多数决”科学。首先, 资本在国内外公司法上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我国大陆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中,资本可分为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xvi]实缴资本是公司股东实际交付于公司的出资财产, 注册资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财产。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在数量上也不必保持一致, 因为当以超过每股面值发行股份时, 实缴资本是大于注册资本的。按照我国大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授权资本也包含在其中。在国外公司法中, 资本可分为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因此, 使用“资本多数决”容易引起歧义。其次, 依据我国大陆《公司法》第104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xvii]可见,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基础是其持有的股份数, 而不是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以“股份多数决”命名, 也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份多数决原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式的民主决策方式, 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化, 是股份平等原则的体现。股份平等原则, 是指股东在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 平等地享有权利。股份平等依据以何种方法来实现平等, 可以分为绝对性平等和比例性平等。绝对性平等是意指不管股东所有的股份数量, 对全体赋予同等权利的平等比例性平等意指按股份数的比例赋予权利的平等, 前者来源于公司人的社团性, 后者来源于公司资本的团体性,[xviii]实质上与有学者提出的股东平等和股权平等相对应。[xix]在公司法和公司实践中, 由于比例性平等原则的贯彻, 股东(大) 会采取股份多数决原则以及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成为公司董事经营公司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着公司的经营活动, 使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意志无法得以体现, 甚或被迫接受他人的意志, 绝对性平等原则经常受到挑战和破坏。因此, 在比例性平等原则的前提下, 为维护绝对性平等原则, 公司法应当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具体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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