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新发展——合同法与侵权法边界模糊化现象评析
段小兵
【全文】
一、各国立法、学说及判例:
现代各国债法出现了
合同法与侵权法相互融合、边界模糊化的趋势,这反映在各国的相关立法、学说和判例中,试简要展开如下:
(一)、相关立法:
1、《法国民法典》1382条:“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2、《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
3、《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德国民法典)第241条修正如下a)该条规定的原有文义成为第一款。b)增加第2款:(2)依债务关系内容的不同,债务关系可以使任何一方当事人负有顾及另一方当事人权利、法益及利益的义务。”
4、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编修正案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也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5、《欧洲
合同法原则》第2章第
301条:“悖于诚信的磋商:(一)当事人有磋商自由,对没有达成合意不负责任。(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为磋商或终止磋商有悖于诚实信用,则要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负责。(三)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意图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从事磋商或继续进行磋商,则有悖于诚实信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当承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