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婚姻制度——兼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朱凯
【摘要】修订
婚姻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各项制度,但同时也应看到修订后的
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新《
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同时也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关系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全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自此,我国的
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我国现行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系统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