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观摩审判模式。这种模式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要求学生说说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四、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知行合一与重在实践。传统教学模式追求的目标在于“知”,即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理论,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而言,求知的目的在于“行”。即利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案例教学的目的应寻求“知”与“行”的有机结合,重点在于培养实践应用能力。
(二)注意教师发挥主导作用。结合案例教学来成功地实施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教师角色就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教师虽然不再是课堂的主宰者,但仍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应始终发挥主导作用。
(三)注意有效引导学生成为教学主体。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教师都应当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并质疑,鼓励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成功地将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求索,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
(四)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学教学仍要以讲授法学基本原理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而以案例教学作为辅助方法。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才能既发挥传统教学方法的优点,又可弥补其不足。因此,一概否定传统教学法以及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都是不可取的。
五、结语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分析案例来条分缕析地介绍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知识,使学生能够触类旁通,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另外,向学生介绍一些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去解析这些疑难案件,使他们掌握运用法律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以达到以法说案的目的。在普通教学论的体系中,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它不过是实践教学和发现教学等教学模式的交叉和耦合,[④]但作为法律教育的一种方法,它是理论教育紧密联系社会实践和学生认知实践的较为可行的方法。同时我们还应注意,案例教学法虽有其诸多优点,但它毕竟不能取代理论讲授法,理论知识仍然是教学的核心内容,否则,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是不系统、不完备的、杂乱的。正确的做法是两种教学法并用,二者相互补充,共同达到一个目的——正确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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