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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进程中的环境犯罪控制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低下,有很多环境犯罪都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环保意识低下和法律意识的缺乏而造成的,所以树立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增强人们的环境生态意识,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是预防环境资源犯罪的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围绕环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经常性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环保世纪行”等宣传活动。除此之外,还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控制环境犯罪的其他辅助措施
  (一)确立公众参与的环境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环境法制建设的思想理念自20世纪60年代在环境保护领域形成以来,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和国际法律文件都将其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强调公众参与的价值更是当今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所普遍认同的做法,其重要性在我国环境状况日趋恶化的今天日益彰显。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环境问题是由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多种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科技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应广泛发动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公众,集中他们的智慧与力量,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对环境实行全面、系统、有效的管理,进而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虽然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但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可操作性不强,使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二) 把环境犯罪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
  环境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所以,遏制环境犯罪不能只使用刑罚一种手段。此外,还应辅之以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并使其相互协调、配合,形成预防、打击、补救、控制的综合治理体系。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犯罪的综合治理,要在司法、环保机构之外,特别注意发挥各级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政府是管理社会运行的机器,环境管理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份内的事。可以说,环境犯罪综合治理的成效是政府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⑧]新闻媒体在环境犯罪综合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上有失误,有些工矿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大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他们不怕群众有意见,就怕新闻媒体曝光。另外,在综合治理中还要重视发挥科技部门和相关高等学校等部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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