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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进程中的环境犯罪控制

  1、环境犯罪的隐蔽性。环境犯罪所排放的污染物有时难以直接发现,特别是有些企业的排污口隐蔽,甚至暗设排污管道,给执法人员查找排污源的工作带来不便。又由于成立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有时短时间内难以判断“严重后果”,因此难以判断污染环境犯罪。
  2、环境犯罪的复杂性。与其他犯罪相比, 环境犯罪的认定呈现复杂性:(1)环境污染的原因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行为主体排放的污染物引起。(2)各种污染物排入环境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各环境要素之间会发生诸如毒性与病理转化、扩散、活性增减、生物降解等化学、物理、生物反应。(3)许多环境污染行为不是即时完成而是持续长久,而且危害后果的发生与污染行为之间由于间隔时间较长,其因果关系呈现出松散性和隐蔽性。(4)环境犯罪常常涉及高科技的背景,一般人包括普通司法人员判断这类犯罪的难度相当大。
  3、环境犯罪的反复性。与普通犯罪的一次性犯罪或连续犯、持续犯特征不同,环境犯罪具有反复性特性,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基于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切身利益的考虑,如对“十五小”企业虽经多次出击,取缔活动,但是仍然屡禁不止。
  4、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通常以未获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安全标准、安全要求为前提,该类罪的成立对依行政法规及行政命令的依附称之为行政从属性。行政从属性对环境犯罪的成立所起的作用,表现在两种情形上,一是违反环保行政法规及行政机关禁令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二是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许可的行为只是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应具备其他条件,如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还要看其是否造成对法益的直接损害或构成某种危险。
  二、环境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的影响
  政企分开和实行市场经济的改革,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管统揽的局面,使人和单位的利益直接与自己的行为挂起钩来,一些个人和单位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违法排污、非法捕杀珍稀动物和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开放政策的实施,为走私固体废物、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提供了方便。这其中单位犯罪尤其引人注意,因为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没有或很少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市场经济却不仅使国有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明确的责权利,而且还出现了一大批拥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又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往矿产资源大多由部属企业独占的格局受到了新的生产关系的严重冲击,地方政府要扩大资源占有量,以壮大地方矿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乡镇和农民也迫不及待要染指这些国有大矿,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乡镇和群众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采国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价性是环境犯罪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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