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地位及作用
李娜
【全文】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 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