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两种偏见的再认识
如果
宪法司法化是针对全部
宪法的话,那么该主张纯粹编织了一个法律和司法主权的神话,然而这个神话的魅力仅仅局限于五个根本法中的基本权利一项,即便在这里,我们也可以预计司法将处于尴尬的境地。那么这是否意味着
宪法不需要实施了呢?决然不是。一个不需要实施的根本法就不是根本法,更不是高级法。然则
宪法作为根本法、高级法的地位如何保证呢?谁可成为
宪法的守护者?我的笼统的回答是重点依靠政治机制,走政治宪政主义道路。
这里必须纠正两个偏见:一个是把社会主义、共产党的领导和宪政对立起来,把宪政当作资本主义的“黑话”;另一个是把宪政等同于司法审查。
(一)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政的政治智慧
宪法、宪政在历史上和资本主义制度、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相关联,但是,如果我们因此推导说,社会主义就不能和宪政相提并论的话,那就是草率的、错误的。这正如市场经济一样,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人类发明的一种技术。把宪政从历史的窠臼中剥离出来,作为一种维护政治秩序的智慧和技术来看的话,我们又何必惧之如洪水猛兽呢?我这里区分宪政的三层含义。第一层弱的含义是指用一部
宪法把一个国家信奉的的“根本”确定下来,并恪守
宪法,设立专门机构审查违宪行为;第二层意义是指“责任原则”,即在一个政治体中存在一种有效的责成政治责任的机制,这种机制不局限于违宪审查,甚至可以没有成文的
宪法。第三层强的含义是指
宪法应该具有某些内在的价值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本主义
宪法和社会主义
宪法之所以相区别甚至相敌对,就是因为二者在价值观上相区别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对立,因而在制度上也呈现出重大差异。为了避开意识形态的无休止的争论,本文主要关注宪政的第一层意义和第二层意义。在这两个层面上,可以说宪政就是一种政治技术,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宪政的智慧和技术呢?
第一,用制宪权理论把革命成果正当化:
宪法的合法化功能,不是用一个权力事实去肯定另一个权力事实,如果这样的话,制定不制定
宪法便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别。当
宪法说“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的时候,
宪法把革命的事实行为转换成了人民的“制宪权”( constituent power),不仅把一部分人的行为转换为主权者“人民”的行为,而且把一个事实转换为“权利”,这样革命政权便具有排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道德性在于人民意志的最高性,
宪法就是人民的政治契约,因此须经人民的代表机构通过。当
宪法说“本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的时候,
宪法把国家设想为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这样,事实性的强力片刻间便转化为统治的“权利(权力)”,一切国家机关都获得了法律的生命,都以法律的声音发出命令,人民服从就不是被迫而是义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