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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下)

  总之,“司法化”论者表面上引用宪法,呼吁实施宪法,但实际上他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分析中国宪法内含的根本法及其序列,因而他们也不问法院是否适合解释、裁决。他们真正的思维逻辑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逻辑,即不管权力体制和社会经济制度如何,不管国家当下的政治任务是什么,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不是说主张司法化的学者具有明确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论证理路,而是想指出他们的理论资源究竟在哪里。了解到他们的自然法倾向,也就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这种主张的困境。我不是说这种自然法倾向没有社会基础,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中国的生活宪法的精神正在经历由富强到自由的演化,“司法化”的主张可以看成是自由精神的一种声音。无论如何解释,结论是一致的,那就是,中国所谓的宪法实施或司法化,仅仅是指宪法内涵的五个根本法中的第五项——基本权利保障如何落实。因此,“司法化”是中国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民权运动的一部分,是其法律声音。客观地观察,我们发现,法律学者、律师往往和维权人士联手,法律诉讼、违宪审查的主张往往和事件、媒体轰炸齐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化”是否可行的问题应该进一步限定为:司法合适担当基本权利的守护者吗?
  当下基本权利的诉求是对传统体制合法性的挑战,粗略地归纳,大致包括下述方面:第一,平等权。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社会体制制约了新兴的社会结构的发展,比如城乡二元结构遗留的户籍制度,越来越构成人口流动、经济自由的障碍。经济市场化之后,农村人口在义务教育、医疗、福利等问题上与城市人口不平等,使得农民被边缘化、他者化。行政管理的地域差别对待,比如经济特区、行政特区和普通区域之间的不同制度,再比如高考按地域分配名额,导致一些地区被“歧视”。第二、政治权利。比如乡镇直接选举是否违宪,城乡选举票值差如何缩小,又比如游行、请愿、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这些宪法上的自由如何得到保障。第三、传统管制措施与人权。比如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第四、宗教信仰自由。基督教在当下发展迅猛,这种精神现象也诉诸宪法自由与国际人权标准。
  一旦我们把个案上升到宪法的层面,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基本权利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制度变迁,甚至是原则、价值的转换[19]。尽管中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违宪审查注定是要遵循先例的,因此任何个案的判决必定产生全面的影响。所以,“司法是否适合担当基本权利的守护者?”的问题便变成了:司法是否适合担当制度变迁的最终决策者?更明确地说,能指望法院成为未来中国的政治、社会改革的担当者吗?对此,我的常识告诉我不可能。社会的整体性变迁、政治改革,就像过去的经济改革一样,首先需要足够的社会动力,其次需要一个权威的推动者。既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至上是中国宪法的根本法,如果我们还尊重中国的根本法的话,那么,形式上以个案出现的基本权利保障事件就只能取决于社会力量和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广义)的互动与合作,最终取决于政治决断。从目前的新农村建设、西部开发来看,一些基本权利的问题被成功地转化为政策问题,以政治的方式逐步地予以一定程度的解决。我们无法想象这样的问题如何可能用一纸判决来解决。倘若“司法化”的呼声不会减弱,基本权利的个案被不断扔进法院(我预计如此),那么,未来的中国司法的宪法处境将会更加尴尬,对上对下两面为难。我并非否定维权事件的意义,但我更倾向于把这些行动当作一种政治行动。我也充分理解个案的当事人、代言人选择法律诉讼的策略意义,法院的尴尬和窘迫是维权人士的政治话柄,法律的论说方式使他们的诉求显得更有理性,更加言之有据,但这丝毫也不意味着我就此认可法院足以承担推动制度变迁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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