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上)

  (一)五个根本法
  检阅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关于“根本法”的陈述并结合宪法文本的其它内容,我们就会发现中国根本法的构成:
  1、 “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是第一根本法。
  对于任何宪法来说,权力分配原则都是第一根本法。权力分配原则是绝对宪法,所谓绝对宪法,是指一个政治民族的独立自主的政治生存状态(status),“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13]。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不规定“国体”,是因为自由民主政体不在法律权利上区分阶级,从而使政体和人民的选举等政治权利相一致,宪法仅仅规定政体和基本权利就行了。自新中国建立起,中国政治皆以阶级区分为基础,因而宪法需要明确国家权力的分配原则。
  什么是中国的权力分配原则?一般认为这规定在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以为,为了完整理解中国的权力分配原则,应该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结合起来。该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共和主义教义的法典化。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包含两方面——人民民主与专政,是共和主义与共产党的领导两个原则的辩证统一。中国的主权者或制宪权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
  对比资本主义共和国的宪法,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的独特性在于工人阶级的领导权,进一步说就是共产党的领导权。因此人们常常把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简化为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这是从整个近代历史而言的,最直接的的历史事实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即序言第七自然段开头所说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是建立了新政权,用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或中华民族在缔国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了基本的政治形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国和制宪的行为是对这个形态的合法化宣示和巩固。
  至于第二项成果——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作为客观的,特别是物化的成就来说,本身并不需要宪法的确认,这里重要的是要证明社会主义事业是“成功的”,社会主义的道路是正确的,从而为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提供论证的客观证据。宪法第七自然段明显地说明了这一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 。因此,把两项成果结合起来看,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就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关于共产党领导权,宪法采用了三种表达方式:历史陈述(第5——7自然段);人民决断(第七自然段);原则性规范(第一条)。序言最后一段确认的“成果”是绝对意义的宪法,应该结合上述三种表述全面理解。
  中国宪法与政治理论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关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法权结构的理论,政治法权结构必须体现为一种具体的宪法结构,而不能停留在现在的绝对宪法和宪法律相分离的水平上。在分离的状态下,宪法律是一种组织法,“授权法”,而不是监督法。一旦监督的作用被淡化到一定的程度,组织的作用也随之淡化,因为组织规则如果不具有约束力,也就失去了组织规则的意义,所以“文革”中才会有取消人大、砸烂“公检法”的做法。这里说的绝对宪法和宪法律分离,就是指共产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组织没有在宪法律上形成一种具体的结构。宪法学上介绍的权力组织和流程仅仅限于“国家机关”,无法将权力的分配原则和权力的组织原则衔接、协调起来。这样的宪法学既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有规范理论的逻辑完整性、一致性。
  2、 社会主义是第二根本法。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是第二根本法?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为什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宪法要明确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于第一个问题,宪法自身提供了两种论证(路径)。一种是历史的、经验的。“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这个“成果”包括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即序言第七自然段所陈述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另一条论证路径是意志的、决断的。当主权者决断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时候,那么社会主义道路就是根本法。这个决断体现在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关于根本任务的规定之中。
  为什么宪法要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呢?这有几方面的原因。第一、社会主义是革命性的制度,不是对中国原有社会制度的继承,也区别于资本主义,因此需要科学的认识、明智的决断;第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公共性,不能化解为个体的自由和所有权,因此需要拟制集体和国家的法律人格,使其成为主要的财产权利主体。第三、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积极的目的,工人阶级及共产党具有很强的历史使命感,这种积极的使命意识要求全民族具有统一的方向,要求国家具有很好的计划能力。
  社会主义作为第二根本法,既具有绝对的宪法意义,也具有相对的宪法意义。所谓绝对意义的社会主义,就是作为原则的社会主义,有时也被限定为原教旨主义的社会主义。相对宪法意义的社会主义指的是具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描述的意义上,我们把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在绝对意义上,我们又常常质疑一项具体的制度或法律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是否“变色”。当左派指责《物权法》违宪时,他们真实的意思是说《物权法》违背实质的、绝对宪法意义的社会主义原则。反对者仅仅靠对宪法文本进行字面解释无法回应这种指控,而反对者又回避甚至厌恶诉诸马列主义经典,因此,他们的反对远不及左派深刻,流于肤浅的道德贬抑。这场“旋风”[14]告诉我们,在转型时期,绝对宪法的解释争议在所难免,政治解决比法律解决更具有合理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