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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上)

  本文不准备探讨什么是适合中国的良好的宪法结构,而是要揭示宪法之生动的政治内涵,从而探明中国宪法不能被“司法化”的内在的实质性的原因。我把根本法的概念和高级法的概念分开,赋予各自以专门内涵,进而通过文本诠释,分辨出中国的五个“根本法”及其优先秩序,从而阐释中国没有选择法律宪政主义道路的内在原因,指出中国宪政道路的特色。
  在对宪法内容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最好澄清根本法(fundamental law)的概念。《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非常简单:“确立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统治原则的组织法;尤其是宪法。——也称为组织法”[4]。这里的组织法,不能简单等同于制定法意义的组织法,不仅要在“做成”的意义上理解“组织”,而且要在“生成”的意义上理解。该定义的提示值得注意,“尤其是宪法”意味着宪法是根本法的主要载体,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不是唯一的。今天在经验的层面,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根本法,甚至也可以说根本法就是宪法,一些国家的宪法的名称就是基本法或根本法。然而,成文宪法和根本法在概念上不能等同,因为成文宪法是一种形式,是现代的产物,一个传统社会可以没有成文宪法,但不能没有根本法。由于英国不存在一个叫做“宪法”的法典,所以上述定义所包含的“尤其是宪法”一语也是说得通的。
  根本法的发展经历过两个阶段:成文宪法前阶段和成文宪法阶段。在成文宪法出现以前,根本法的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已经持续存在,但没有明确界定,内涵模糊,是指一个共同体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不容置疑的价值和规矩。这些价值和规矩被认为是关系到共同体存亡的“本根”。比如,查里一世`和詹姆士一世被指控武断行事,企图颠覆王国的“根本法”,尤其是传统的自由和财产权。又比如,中国《国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一语,就是说“赏善罚奸”是国家的根本原则。美国宪法的制定给根本法的观念带来了质的飞跃,从此,一国的“本根”被法典化,不再模糊不清。根本法的地位也得以完全确定,它先于并高于所有政府部门,包括立法代表。1787年制宪会议接受了这样一个观念,宪法不能通过普通立法程序而修改。从此以后,“成文宪法——根本法”的观念逐渐在全球普及。
  有一个关联概念叫“高级法”( higher law)。高级法就是比一般立法更高的法。在美国,宪法是高级法,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可以受到违宪审查,当成文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攻击一个坏的法律可以诉诸不成文的高级法。(不成文的)高级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即理性的指示;第二类是根本法,即习惯奉行的、不受质疑的价值和做法。特定社会的成员可能认为这些“根基的” 东西是偶然的,专属于他们那个社会的,是可变的——尽管不轻易改变;但是另一些人把社会的基本习惯当成唯一可能的,也许就不接受自然法和根本法的区分。在法律论辩中,或者自然法优先,根本法为辅;或者根本法优先,自然法(理性)为辅。美国的根本法观念来源于英国十七世纪政治争论的话语习惯,即诉诸非成文的,但被广泛确信的“古代宪法”的话语习惯。在科克(Coke)主张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论辩中,自然法、传统、普通法结合在一起。美国在革命前奉行这种混合模式,和英国决裂后才纯粹诉诸自然权利。在联邦宪法制定后才主要转向宪法文本,但基于理性和传统的非成文宪法是否因此被成文宪法淹没呢?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5]。但无论人们在宪法辩论中是否仍然寻求宪法之外的高级法渊源,宪法本身已经是一个国家的高级法,是高级法的主要渊源,宪法也自称高级法。在实证主义者的眼中,高级法完全成了宪法的代名词。
  在当代,我们一般不区分根本法和高级法,也更不会把高级法区分为自然法(自然权利)和根本法(古老宪法)。仔细推敲,当我们用这两个词指称宪法时,语境和用意不无差别。当我们强调宪法内容的重要性时,我们称其为根本法;当我们强调宪法效力的优越性时,我们说高级法或者最高法,实际上是借用一个先验的概念表达一个经验性文本的独特地位。我这里把这种细微的区别放大,把根本法和高级法两个概念限定在“根本的”和“高级的”的字面意义上。在成文宪法时代,“根本的”、“高级的”,两者都经过制宪权的认可,而且变成了制宪权的属性,也因此变成了宪法的属性。通俗地说,制宪权主体认为什么是根本的,就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我这里要追问成文宪法成为高级法的内在原因,而不是实在的渊源。我从追问“什么是根本的”入手,探讨这些“根本”为什么被赋予高级地位。
  什么是一个政治体的根本?我们可以分两个步骤对历史上的根本法进行扫描:第一步,检视成文宪法出现以前的根本法;第二步,比较成文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们可以以英国为对象,考察在非成文宪法的背景下根本法是什么。英国根本法的观念是含糊的,缺乏明确界定。我们大致可以把根本法的内容分为:1、习惯宪法;2、自然法——自然权利;三、普通法;四、一些成文的法律,如《大宪章》。要提醒读者的是,为了对比的需要,这里所说的英国根本法,是在思想上撤除了“议会”的背景后所观察的景象。这种图像不能代表议会主权时代的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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