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抓错了,结论还正确吗?调查时作假,报道还真实吗?未对毛巾鉴定,甚至连不可靠的染料鉴定报告也拿不出来,报道还有依据吗?根据央视报道,浙江省毛巾大检查的专项行动,肯定未发现致癌毛巾,否则不会到河北来“碰”或“找”;看来全国毛巾质量检查的专项行动,也未发现致癌毛巾,否则央视才不会“只有上文没有下文”。“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的报道是地地道道的假新闻!
哪怕先报道后取得依据,也不算假新闻!央视报道后,技术监督和质检部门对毛巾是否含致癌肯定会有着更高度的关注和警惕,但从报道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一年有余的时间,中间还经历了全国毛巾质量大检查,仍然也没有查出可以证实报道属实的证据。那么,央视偷着提交了什么证据,讲了哪些道理,让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没有污辱、诽谤内容”呢?
(二)
2008年4月,二审法院象一审一样判决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没有污辱、诽谤内容”,驳回了原告上诉。明面上看来,案件算是尘埃落定了,作为原告和上诉人的孟林茂及代理律师只能悄悄的准备申请再审,是不是再审还是法院的事。没曾想,世间总有不平人,2008年5月6日偏偏京华时报一篇文章《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予道歉,法院称商家应容忍媒体批评》又引起轩然大波,各大媒体转载并展开了讨论,甚至于境外媒体象原来关注境内发现毒毛巾,报道“毒毛巾已进入香港”一样,也热情的参与了进来。可令人哭笑不得的是,5月8日,京华时报以“涉及的案件审理,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内容基本客观真实,驳回了上诉人上诉”,“报道标题有误”向央视公开道歉。但是,无论如何,波澜已兴,各路时评家,纷纷发表文章,形成了广泛的争论,其中支持判决一派,提出了什么“央视免道歉应成监督标杆”“毒毛巾案件判例应适用于所有新闻监督”“‘央视被判免责’中的两个闪光点”“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是善待社会”“宽容媒体的失误就是保护公众的‘眼睛’”“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并非纵容“报道失实”“实际恶意原则,不能仅用于保护央视”“央视被免责,为什么错得有理?”等,甚至有的提出“致癌毛巾”案原告的起诉就不该受理!但是如果这些时评家如果了解真相,哪怕不了解真相而只是更理性更进一步的思考几个问题,也大都不会发表以上的时评。比如“浙江为什么大规模检查未发现致癌毛巾,到河北抽了一个毛巾,就发现‘致癌毛巾’并报道‘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为什么事先未检验任何一种品牌毛巾甚至一条毛巾含致癌物,就这样大胆报道?”“为什么报道后全国质量大检查,没有见省级或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确证哪里有致癌毛巾的结果,也未见媒体尤其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同样结论的追踪报道?”“把感冒病人说成是爱滋病,是不是同样是病人,就可以说基本属实?公之于全国,也不算污辱诽谤?”如果时评家们能看到法院判决书,认真看一遍,思考一下,只要懂点法律知识的,一样也会看到,央视提交了什么证据来证实了其报道主要内容属实,法院又凭什么来认定其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没有污辱、诽谤内容”?法院在此种情形和该种程度下的仍以堂皇的理由创造了一个“容忍原则”,是不是又创造了一个媒体不用举证的原则!媒体这样的报道和法院这样的判例,对以后的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如此,再回过头来看京华时报那篇所谓“标题有误”的报道,会真的很有意思!再说了,致癌毛巾报道如果不是“冤假错案”,不是假新闻,依我看,《中国法治蓝皮书》的所有编辑单位,甚至作为电视与新闻传媒的专家学者的陈作平教授本人,都应该一一向央视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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