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并设置具有构成要件的同质性基础。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形成全面的对应关系,故有必要设计独立条款。而滥用本人影响力以此收受财物行为与给付财物从而利用他人影响力行为均应当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罪前提,合并设置影响力交易罪在构成要件结构性配置层面不存在障碍。
(3)合并设置有利于保持规范文句的简约性。影响力交易罪涉及请托人、受托人、受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等三方主体,除了具备贿赂犯罪常规构成要件之外,还增加了“影响力”这一核心构成要件要素。如果分款设置受贿与行贿,数量较多的影响力交易罪构成要件必须根据贿赂财物流动方向进行重复表述,势必导致文句拖沓冗长,与我国刑法规范言简意赅的整体立法语言风格不相吻合。
在综合考虑贿赂犯罪
刑法的规范关系、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制范围、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的立法技术等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相对合理的影响力交易罪的罪状设计思路是,以定义式罪状概括请托人与受托人围绕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的影响力进行的腐败交易,同时通过分项细化规定影响力的具体内容提高刑法规范核心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确性。比如,影响力交易罪的罪状设计方案可以为:以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给予他人财物以获取其影响力,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是影响力交易罪:(一)通过原有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二)通过亲友关系、恋爱关系、特定关系、同事关系或者师生关系等,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三)通过利害关系或者共同利益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四)通过其他具有控制力的关系,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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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十一条:在
刑法第
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