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原因之我见
赵世峰
【摘要】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之中,与刑事法律的相对发达相比,民事法律的发展与形成却远不及
刑法。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几乎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
刑法之规定,而民法却并未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构成独立的民法典。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民法典;缺失;原因
【全文】
一、一点说明
依通说,中国近代史发端于1840年,即在鸦片战争开始之后,中国进入了所谓“近代”的历史阶段,而列强的入侵的结果之一,便是推动了清末的一系列法制变革。在这期间,不管是否正式颁行,的确产生了一些民事法典,如1911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25年北洋政府制定的《民法修正案》(《第二次民律草案》)等。
由于本文的论述重点在于“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的原因,而“中国古代史”这一概念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历史,因此有必要说明的是,下文的讨论是根据前述的关于中国历史划分的通说来限定“中国古代”的时间范围,因而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只考察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未能形成民法典的原因。
二、引论
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进行考察,会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相当发达,其科学性和严谨性并不亚于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规定。但是,与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相比,民事法律却远没有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严密的体系,更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也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属于
刑法之规定,其中虽然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债、赔偿等,但采取的是刑罚手段予以调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看到这一现象,我们不禁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在如此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为何没有能够形成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而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试图通过一些不同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
三、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