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经验,但依然有安然、世通、施乐这样的知名公司利用会计造假、内幕交易等手段来规避监管、谋求不正当利益。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还很短,缺乏成熟的监管经验,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堵违法、违规的关口。因此,我们建议:①对于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通过操纵利润、选择性信息披露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的公司及个人从严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高管人员采用不适当人选及市场禁入等手段予以查处。②坚决查处和打击利用股权激励计划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行为。③加大立案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稽查介入调查。④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加大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
(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2、强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控股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3、积极研究规范整体上市、资产注入所涉及的披露和监管问题。重点关注各类机构研究报告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对于股价出现异常,存在重大信息而又拒不披露的公司股票予以停牌,直至披露相关信息为止。
4、加强对衍生产品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动监管。一方面及早采取措施、制定规则,加强对权证与相应股票的交易量、交易价格、持有人、一致行动人、可能行权人等的监管。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订相关的内部控制指引,对于衍生金融产品与股票市场,实施联动监管,建立全过程风险监控系统,完善交易、结算、交割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市场交易和操作程序以及管理过程,应建立起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让广大投资者能及时全面地知晓信息。
5、对于在信息披露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公司和个人,及时公开严肃处理。通过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秘等手段,强化对违规个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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