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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下)

  赋予监事会各种具体的程序性的权利,如质询权,否决权等以保证监督的确实性。我国的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的原因是缺乏一套有效的程序保证监督的确实性。如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对财务,董事的行为等的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辅之以具体程序保障机制。这就造成了监事会在发现了不合法的行为时,无所适从而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因此应该在法律上赋予监事会各种程序性的权利以保证监事会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权力的有效制约。
  3、确保监事的知情权
  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动态化、长期化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1、积极推动尽可能多的上市公司依法推行股权激励计划
  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尽可能多的上市公司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动态化、长期化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要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质量。
  2、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注重激励与约束并存
  如上所述,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新会计准则的调整导致企业有更大的动力和灵活性去做高业绩,这使得高管层对公司业绩的价值取向变得尤为微妙。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同时,必须加强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严格会计审计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薪酬委员会等代表股东利益的机构大力加强监督。
  (1)完善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目前披露不足的情况,建议进一步细化股权激励各个环节的披露要求,包括:①在股权激励草案中,要求上市公司说明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并进行详细地分析、论证;②要求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就实施股权激励对各年度经营业绩及股东权益的影响做出预计;③在资产负债表日,详细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说明所采用期权定价模型及股价预计波动率、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确定依据;④建议证监会完善定期报告中关于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包括实施股权激励对当期成本费用、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每股收益的摊薄程度,对行权数量的估算方法和依据等。
  (2)加大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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