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重点,加强董事会建设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拟订中的《独立董事条例》应当借鉴美、英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从严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2)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制度
为预防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左右独立董事人选,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拟订中的《独立董事条例》可考虑采纳以下有关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方案:(1)进一步降低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如0.5%)。(2)将独立董事提名权限定为中小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将提名权让渡给中小股东后仍享有表决权;[21]或者控股股东享有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但在选举独立董事时要回避表决。[22] (4)公司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候选人,鼓励合格人士参加独立董事竞选。凡具备独立董事资格的人均可毛遂自荐。(5)成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协会建立建立独立董事数据库,并主动向各个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3)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条例(草案)》也沿用了《指导意见》的规定,这一规定会使独立董事因任职期限过长,而使其逐渐失去独立性。有鉴于此,必须从严限制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美国密西根州《
公司法》第
450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该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认为,建议借鉴美国密西根州《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我国独立董事的最长任期缩短为3年。
此外,在独立董事的罢免问题上,除增加罢免的事由外(如一年内3次不发表独立意见或者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还应严格规定,未出现罢免事由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或者出现罢免事由时董事会不及时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的处罚措施,防止在独立董事的罢免上让控股股东或内部人再次重演“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闹剧。
(4)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①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