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必须做到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全面分开。控股股东要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侵犯上市公司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插手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推动上市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此外,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个事项有明确的责任人,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5、加强诚信系统建设
有关部门要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系统,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者予以公开曝光。
6、构建和完善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1)对违法违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应严格依照《
公司法》、《
证券法》和拟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18]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课以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决不姑息养奸。
(2)新《
公司法》第
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9]为追究违法违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有效的司法路径。因此,投资者可充分利用上述诉讼制度,将违法违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告上法院,以维护上市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3)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六)》,完善了虚假陈述罪的构成要件,增加了证券犯罪类型、扩大了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覆盖范围。[20]因此,为了促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涉嫌证券犯罪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绳之以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