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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下)

  3、尽快修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于2002年1月,其中部分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因此,建议借鉴OECD《关于公司治理原则》(2004年修订版)的先进制度,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和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尽快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切实解决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股独大”问题
  1、建立“清欠解保”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前清后欠”问题和违规担保的发生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把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作为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建立良好的法制、诚信环境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推动实施有关赔偿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清欠解保”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规范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上市公司要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形成的违规担保、连环担保风险。
  2、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时要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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