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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券交易所的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上)

  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高管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金手铐”促使公司高管更加努力地工作,实现股东利益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我们在监管中发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中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已经推行或者准备推行激励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过少,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
  据统计,迄至2007年3月27日,在深沪两市15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区区22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获得证监会无异议。[15]提出股权激励方案但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也是寥寥无几。
  此外,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更加苛刻的实施条件,[16]使得在占我国上市公司家数近2/3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激励不足的问题更加严重。在上述22家已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公司中,民营企业达到13家,占比近60%,其他9家涉及国资公司,其中典型国资3家,分别为华侨城 (000069.SZ)、泸州老窖(000568.SZ)和上海家化(600315.SH),6家属于非典型国资企业,其运营机制也具有民营企业特征。
  由此可见,我国当前已经推行或者准备推行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过少,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这种状况很不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质量的提高。
  2、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利润操纵问题
  由于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多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经营者预计难以完成业绩目标,而又难以抗拒股权激励的诱惑,就有可能通过利润操纵的方式来达到激励所必须的条件。而另一些公司,为了在激励有效期内持续满足激励条件,存在“挪移利润”以使公司各年度业绩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2)市场操纵问题
  由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基于前期的市场价,为了降低行权成本,公司管理层有动机在方案推出前集中披露利空信息,以实现压低股价的目的;而在行权期间,股价是否高于行权价决定了激励对象是否会选择行权,同时,激励对象一旦行权获得股票,其个人利益就与二级市场的走势取得一致,这就可能促使管理层在行权期临近时,通过推高公司业绩、高额分红、资产重组等手段制造各种利好,以抬高股票价格,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然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形势下,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出现了选择性披露、滞后性披露和误导性陈述的新动向,影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选择性披露
  一是选择披露对象,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将部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事先向机构投资者透露,比如在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向机构投资者透露业绩信息。二是选择披露内容。如受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管理层为配合控股股东的资本运作,根据控股股东的意图对上市公司的资产、业绩、经营环境进行倾向性披露。
  例如,2006年6月24日下午,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旭晖在深圳接待了某券商研究人员的调研,在配合调研工作中除提供了公开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外,描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浩集团公司的背景和相关商业地产项目内容,展望了公司未来远景规划。6月27日,该研究人员在其调研报告《持续高增长商业地产龙头》中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陈旭晖的上述行为属于向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因违规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陈旭晖在2006年9月15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成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因选择性信息披露而遭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首例。[17]
  2、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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