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规则解读:
用人单位甲公司和劳动者乙,发生劳资纠纷,“官司”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作出了终局裁决后,乙不服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甲公司则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同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为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问题,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尴尬”——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同时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指导意见》理顺了这两种诉讼程序,规定了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关于单位转移财产时劳动者申请保全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规则解读: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期间通过转移财产、负责人逃匿等情形来规避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指导意见》对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申请诉讼保全的程序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财产等强制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提供保证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