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力资源外包时代的来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3、调整劳动者与其间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调整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对于雇主责任的理解更为复杂,在单纯的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雇主责任自然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两个分别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由于这是两个有关联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5、权利义务内容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代办聘用合同鉴证;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6、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表3: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
  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关系 代理关系(若用人单位委托,则不发生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 劳动关系 用工关系
  调整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的法律规范 民法、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雇主责任 代理机构不承担雇主责任 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内容 在法律框架内通常自由协商处理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义务承担 不承担劳动法义务 承担用人单位劳动法义务
  二、why:点评劳务派遣的是非功过
  中国内地最早的劳务派遣,是源于外商代表机构的雇员服务需求,具有行业垄断的特点。由于政府掌握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控制权,因此指定人才服务机构,外服等“国字头”人才服务机构占据垄断地位、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政策逐步放开,各种民营机构进入中低端市场,外资也开始进驻高端猎头和HR咨询市场。2000年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允许外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在中国开展业务,外资公司正是采用合资的方式进入高端市场。中国进入WTO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竞争,国内地区间的壁垒也在逐渐减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