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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时代的来临?

  4、法律约束不同。在职业介绍中,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有可能是来自于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是以从事派遣为业的机构,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员工后再将该员工派遣出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出去。劳动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是如此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表1: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职业介绍 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 居间关系、居间关系、劳动关系 派遣关系、劳动关系、用工关系
  对价表现 中介费、中介费、工资 派遣管理费、工资、不直接体现对价
  合同性质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劳动合同 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用工合同
  法律约束 接受职介的派遣公司可被派遣劳动者 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不得再派遣
  (二)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
  企业借调作为一个特定的语词概念,在中国内地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彼时,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进行机构改革,使一些部门原有的行政人员逐步减少,造成严重缺员,为了能正常开展工作,一些部门只得从基层企事业单位调用有特长、有专业知识、服从性较好的人员到机关工作,从而形成了“借调”现象。借调从表现形式上与劳务派遣有很多相似之处。借调人员与原单位有劳动关系,但在借调期间实在借调单位提供劳动,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但与借调单位并无关系,其所有的事关系仍在原单位。
  借调和劳务派遣区别的重点是是否以从事劳务派遣为营业。劳务派遣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就是用于劳务派遣,而不是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为经营业务,以盈利为目的,持续不断地从事劳务派遣这一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而借出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是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借调员工的行为往往是短期的、暂时的、不具有经常性。所以,是否以劳务派遣作为营业是劳务派遣和借调的重要区别。
  结合中国内地借调实际,可以归纳出企业借调与劳务派遣的若干区别:其一,在相关人员方面,企业借调一般涉及相互间的业务合作、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目的,而劳务派遣则主要涉及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特定的服务业和高度专门及技术性的业务;其二,在主营业务方面,企业借调的出借方一般都有自己所在的行业,并不以派遣业务为主营业务,而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业即为人力资源的派遣;其三,在使用频率方面,企业借调并非经常性行为,而劳务派遣则以派遣劳动者为其经营的常态;其四,在专业机构方面,企业借调通常只以企业双方共同意愿为基础,没有所谓专门从事借调业务的机构,而劳务派遣则以派遣公司为其业务运作的前提;其五,在是否获益上,企业借调通常均是基于人员互动或调剂,通常不以获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劳务派遣则以派遣获益为基本目标。
  表2 not;:企业借调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企业借调 劳务派遣
  相关人员 企业间的业务合作、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目的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特定服务业和高度专门及技术性的业务
  主营业务 非派遣业务为主营业务 劳务派遣即为主营业务
  使用频率 临时性安排 经常性安排
  专业机构 无专业的借调机构 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
  是否获益 通常不以获经济利益为目的 获得派遣管理费
  (三)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相似之处在于: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尽管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存在着上述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两种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其不同之处有如下几点:
  1、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和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若人事代理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甚至代缴社会保险,则在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若人事代理机构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人才测评、人才招聘等服务,则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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