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基层法官(网名“杠杆”)在评论“公开信”时说:“贺先生的公开信的目的是什么?我想不是请领导给法官施加压力就是想让舆论给法官施加压力。我是一名基层法官,深知这种压力的杀伤力,名声大得本来就能压死人的5位名家一齐上阵这样一‘搞’,不是‘搞死’法院就是‘搞死’法官!”(按:加粗系引者为强调所为)参见http://hxphsfy.fyfz.cn/blog/hxphsfy/index.aspx?blogid=147743。同时,他/她在《贺卫方等人公开信的法治意义究竟在哪?》一文最后呼喊道:“写到这里,我也想发公开信了:‘各位尊敬的法学名家们:你们对什么发公开信我都不反对,就是别就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发表你们的公开信,好吗?拜托!!!’”,参见http://hxphsfy.fyfz.cn/blog/hxphsfy/index.aspx?blogid=150387。领衔发表公开信的贺卫方教授则对此批评响应说:“现在对于司法的干预更多地来自公权力,部分地来自于官方媒体,学者能够对于司法界产生任何强制么?”,参见http://heweifang.fyfz.cn/blog/heweifang/index.aspx?blogid=149691#comment。但问题是无强制力的学者的任何作为就真的一定不可能构成对司法的干预么?再说,公权力和官方媒体对司法的干预又能作为学者干预司法的理由么?
参见谷口平安:《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9页以下。
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4页以下。
参见罗尔斯,前引33,第86页。
罗尔斯,前引33,第86页。
参见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页。
参见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贝卡里亚,前引38,第60页。
其实,大陆地区刑诉法的这种规定也不是什么中国特色。大陆法系国家就将司法鉴定启动权赋予了法官,而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启动鉴定程序中的决定作用亦越来越大。参见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以下。
或许不应忘记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O.W. Holmes,Jr.)的一句名言:“If my fellow citizens want to go to Hell ,I will help them. It’s my job.”(如果我的同胞想进地狱,那我将帮他们,这是我的工作)Letter to H. Laski, quoted in Posner,1990,222,n.7.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2页。
参见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中国依法治国的渐进性》,《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失范状态”借用的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在《社会分工论》中的术语,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13页以下。
有关法律人是法治秩序之创造者的比较学术研究可参见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以下。
贺卫方,前引20,第274页。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2版,第78页。
如2002年轰动一时的延安“黄碟案”,有关此案合谋审判的评论可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