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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法求法与纯洁司法

  (三)保持司法纯洁,内部主观性因素是关键,而此关键的关键在于法官的职业技能与伦理以及法官的身份保障。因此,要纯洁我国的司法最为根本的应是不断提高我国法官职业准入水平,改变我国法官的衣食住行仰赖于地方政府的现状,使司法权威之核心——法官权威得以真正树立。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浪潮将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推进了规范化轨道,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在逐年提高[50],各级法院亦在不断努力增强其审判独立性、提高其司法权威性,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明显绩效。但带有根本性的法官身份保障依然有待于从根本上解决。只有这个问题在我国现实的政制架构下得到了真正解决,纯洁司法的内部主观性因素就如汤沃雪、迎刃而解。
  我们历来高度重视的司法监督委实并非是消解司法腐败、赢得公正司法的根本之道,最多算是权宜的治标不治本的政策措施。纯洁司法、公正司法绝不是所谓监督司法这种外部手段所能长期谋求而得的。“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纯洁司法、公正司法的“功夫”不在“庭上”而在“庭外”。我国应将对司法过程之监督转变为对法官职业准入、法官身份保障状况以及法官日常品行之监督,监督如此地由“庭上”向“庭外”转移,才能为纯洁司法和公正司法提供最关键的内部主观性保障。
  司法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焦点。如何纯洁我国的司法,我国司法工作的纯洁程度如何,直接攸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命脉。以上三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也许存在着诸多的缺陷或不足。不过,如若它们在实践中能为我们人民所遵循并被制度保障长期施行,那定然迟早会将我国推进至现代法治轨道。“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51]那么,我们人民该如何去实践呢?显然,这是个庞杂的大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人人依然在实践中或因利益驱动、或被激情驱使、或为理念所诱而舍法求法,那我国决不可能迈进现代法治之路。因为舍法求法必将干预司法,有舍法求法即无纯洁司法,而没有纯洁的司法绝不会有现代法治,这已为人类法治历史所证实。英国哈德威克勋爵和丹宁勋爵不断强调保持司法工作纯洁性的原因即在于此。
  
【注释】*拙稿曾刊载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刊载稿有删节。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2006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分别是“《监督法》获得通过”、“西部教育免费”、“死刑核准权的收回”、“《物权法(草案)》合宪性学术争议”、“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案”、“‘孟母堂’事件”、“郑州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和“《馒头》恶搞《无极》”,参见李丽:《我们的宪法权利就在身边》,《中国青年报》2007年1月6日;“2006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分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少女登机被拒截肢案”、“邱兴华杀人案”、“‘齐二药’假药案”、“阜阳法院腐败案”、“李刚诉全国牙防组案”、“上海社保基金案”、“药监局高官落马案”、“奥美定事件”和“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破产案”,参见吴革:《寻求个案促进制度完善的契机》,《法制日报》2007年1月16日。

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培根在《论司法》中曾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参见《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有关大陆地区律师的职业主义研究可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参见韩福东:《田文昌:我是谁》,《新闻周刊》2004年第4.期;林东品:《刘涌案折射出法学家的悲哀》,《检察风云》2004年第2 期。有关此案的学理检讨可参见汪明亮:《死刑量刑法理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载《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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