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影响我国司法纯洁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我国法官的身份保障尚不到位。显然,这是国家司法体制上的原因,也是影响司法纯洁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法官的身份保障规范详见于《
法官法》,现行《
宪法》通篇没有“法官”二字,也就遑论具体的法官身份保障规范,职是之故,法官的身份保障诚非是一种宪法保障[17]。没有宪法规范保障而仅依赖于《
法官法》,事实上就难以充分保障法官的身份独立,诚如一位基层法官所言:回顾《
法官法》颁布十年来的历程“又不能不使广大法官失望”[18]。正因为法官的薪俸、法院日常运转所需费用均只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地仰赖于地方政府财政,对法官有了生活控制权的地方政府事实上亦对法官有了意志控制权[19],所以承担主要审判任务的我国各级地方法院事实上不再像是设在地方的国家法院(national courts),而只能是体现本地利益的地方法院(local courts)[20]。既然法院都是地方的,那法官当然就不可能——至少是非常难——在地方政府面前保持应然的、法治所必须的独立,而没有独立又何来纯洁呢?
(二)实质公正传统下的“法治认知”。汉高祖昔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不经意地定下了我国汉律及其后历朝历代律法的法律正义原则[21],此“约法三章”所承载的实质公正和报应正义的法律文化也因此被传承下来并融入我们的民族思想中。“约法三章”无一字提及程序规范、全章皆为实体规范,它彰显、追求的就是一种实质公正至上的法律秩序。这种唯求实质公正、不问程序如何的“法治”精神最终发展成为我国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质,并构成中华文明的一部分。梁漱溟先生曾将其称之为我国民族精神中的“要求公平合理的心”[22]。
正因为实质公正高于一切的法律文化贯穿于我国整个历史过程,所以法律程序如何设计、程序公正问题如何对待历来不为我国法律与执法重视[23]。因此,时至今日为人们理解和接受的法依旧是一种实质公正的代名词,为人们期望和追求的法治依旧是一种实质公正至上的法治,这与现代程序公正至上的法治难通款曲、格格不入。司法应以程序公正为本位,要求司法绝对地实现实体(实质)公正之救济,这是对法治司法的最大误解,它必将使司法过程与纯洁无缘。
(三)层层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司法纯洁的层层障碍。“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在西方国家的回答是司法独立。然而,在中国,人们面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第一反应是要加强监督……于是,中国建立了多种对司法审判监督的制度,并有日益加强这种监督的要求。中国的司法改革在主张司法独立和加强对司法监督的两个相反方向上用力。”[24]诚哉斯言。长期以来,为惩治司法腐败、谋求司法公正,我们一直在朝着加强司法监督这个本质上与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司法独立背道而驰的方向上奋勇直前,并使得监督、批评以及贬抑司法成为弥漫全国的一种政治风气。原本重建不久、脆弱不堪的我国司法因此受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监督,如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媒体监督、政府监督、政党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等等,其中备受争议的人大个案监督一直是树欲静而风不止。人大的个案监督,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事小,造成人们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对实体公正的执着加深、对司法监督的依赖增强则事大,因为这使得以程序公正为根本的现代法治愈益难以为人们接受和信仰。毋庸讳言,现实中所有“成功”的个案监督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体公正而牺牲了法治的基本特质——程序公正。
“监督可能不会是恢复公众对法院的信心和信任的有效方法。相反,监督会损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因为媒体最有可能报导涉及不道德行为的案件。”[25]因而,要促进法院的公众信赖、提升司法的社会权威,就必须逐渐减少并最终废除种种的司法监督,不断地把纯洁还给司法。只有纯洁司法才能造就可预期的、公正且权威的司法。
三、以邱兴华案为例的实证分析
舍法求法多是在个案中展开,而纯洁司法首要的是确保每个个案司法纯洁。因而,以个案为例进行这方面的实证分析对于我们直观、全面地认知舍法求法和纯洁司法颇为必要。下面就以影响深远的邱兴华案为例进行这方面的探讨。
以社会关注度来考虑,邱兴华案位居2006年度我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榜首当无疑问[26]。案情简单清楚的邱兴华案之所以引起空前广泛的社会关注,一是因为邱兴华滥杀无辜被称为“杀人狂魔”,二是因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五位知名法学家联名发表了要求对邱兴华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27]。从后果上看,公开信的发表是本案作为社会事件的真正转折点。2006年12月10日公开信在互联网上一发表,就立即吸引了无数眼球,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有关法学家对司法程序尚处于进行时的案件发表公开信是否干预司法独立的讨论随之展开并异常激烈。认为法学家发表公开信是以专家话语干预司法的一方与主张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而为发表公开信辩护的一方(包括发表公开信的五位法学家在内)发生了激烈的争辩。可以说,围绕这封公开信所出现的法学学者与民意舆论及司法机关之间尖锐且全面的对立态势史上罕见。这种多方对立态势一方面形成了对此案的专家和民意审判局面,另一方面导致此案的司法审判面临着太多的民意舆论与专家意见的干扰乃至压力,使得保持此案司法纯洁无异于痴人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