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法求法与纯洁司法
刘练军
【摘要】当事人、法律人以及媒体的舍法求法已在当下我国泛滥开来。邱兴华案中的公开信是法律人舍法求法的典型,它说明我国法治面临着深刻的危机。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舍法求法严重干扰了司法,其普遍化使得纯洁司法的任务变得愈益艰难和迫切。但唯有纯洁司法才有公正司法,因而如何纯洁司法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人民在实践中信仰法律、尊重法庭,在司法过程中告别舍法求法。
【关键词】舍法求法;纯洁司法;邱兴华案;法治;危机
【全文】
以法眼观察,2006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们不但见证了我国“十大
宪法事例”和“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次第发生[1],而且——这是更为重要的——或主动参与或被动身受网络民意、专家话语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纠结及冲撞。这既表现在在“大陆网络第一案”——黄静案中通过网络表达出来的民意与通过司法运送的正义之间的尖锐对立,又体现于法学家在邱兴华案中发表公开信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而法官最终依法未启动司法鉴定,以及由此引发了一场针对此案的社会民意与精英话语的对立公审。
2006年的不平凡并非“忽如一夜春风来”,浸淫其中的社会民意与专家话语固然缘于我国经济腾飞所带来的网络飞入寻常百姓家,但它终究是我国当代社会转型及法治进步的产物。从中既能窥见“我们人民”参与法治进程之热烈态度,又不难发现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审判面临着来自社会民意与专家话语的双重挑战。笔者以为,我国当代司法审判中的社会民意和专家话语多带有舍法求法的悖论彩色,它们与我国亟须纯洁的司法之间存在着难以消除但又不得不努力去消除的内在紧张。有鉴于此,笔者试作此文以剖析其中的紧张所在并就如何消除个中的紧张提出一己之见,以就正于学界方家。
一、已然泛滥的舍法求法
日本当代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在反思流行的西方法律文化是以权利为中心、东方法律文化是以义务为中心的学界通说时指出:“在审判组织不完善,又没有守法的法官和维权的律师的社会背景下,责怪社会弱者的怯懦或向其宣讲‘为权利而斗争’,将毫无意义……如何使实现权利的装置,即司法制度组织化的问题,才是涉及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成的最重要的因素。”[2]此等揭示东西方法观念背后的制度性因素的认知可谓一语破的、深刻之至。诚然,在实现法律化权利的基本制度如有效运作的司法组织装置都付之阙如的社会里,舍现行具文之法、求伸张自然正义之法必然成为人们的最终选择。但在国家司法组织等法律制度装置正在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社会中,舍法求法现象趋于普遍化并俨然成为法治司法的巨大阻却力量,就颇值得深思并警惕,因为这预示着法治建设面临着深刻的危机。不幸的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法治正遭遇着这种阻却力量,正直面着此种危机。这集中表现在:一方面,我国的司法组织制度装置在不断完善、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亦在日益提升,另一方面,不信任司法的舍法求法已在社会上泛滥开来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由此形成的“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有法却无法”的矛盾对比,倒反成为我国当下法治状态的最好写真。
概括而言,已然泛滥的舍法求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人舍法求法。这里的法律人,是指那些专职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学教研的人员,如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等等。法律人舍法求法为祸犹烈,套用英国哲人培根(Francis Bacon)的话来讲就是其它人的舍法求法不过是弄脏了法治的水流,而法律人的舍法求法则败坏了法治的水源[3]。囿于篇幅,本文不拟详论各类法律人的种种舍法求法表现,而仅以个案为例说说他们中的律师与法学学者的舍法求法。
律师在社会法治过程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随着我国《
律师法》的制订和修正,我国的律师亦开始向法律职业主义迈进[4]。但律师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及法律职业主义的出现并不能掩盖我国律师执业行为的诸多不规范:“尽管就总体来说,目前律师的平均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高于法官、检察官的平均水平,但至少到目前来说律师的主要工作仍然不是法律的,而是关系的;关系重于专业能力”[5]。有“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在反响巨大的刘涌案中的舍法求法堪称是对苏力教授此段概括的最好注脚。在刘涌案一审判决后的上诉过程中,被告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做了大量的工作——舍法求法的工作:一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及辽宁省高院的领导写信,请求公正审理刘涌案;另一方面组织国内十四位顶尖级的
刑法专家出具“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该专家意见书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要求法院“对死刑的案件,一定要慎重对待”[6]。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向承审法院的业务领导和政治领导投信吁请所谓的公正审判,著名法学专家在单方律师之组织下出具通过几个小时闭门论证而来的所谓“本案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这种武断到了极点的专家意见书,法律人的舍法求法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