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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的理性思考

  “中体西用”是“礼教派”法思想的理论基础,后人从激进意识形态出发对之采取驳斥、贬低的态度,认为它主张只学西方的器物技艺,不学西方的政治法律;认为它冥顽不化,死抱封建专制的伦常纲条。其实,张之洞的“中体西用”的“用”并非仅指西方的技物,还包括西方的政治制度。其“西学之中,西艺非要,西政最要”,“政尤急于艺”的主张,体现出“中学为体,西政为用”;而其“体”,也非君主专制之体,而是“文化价值系统之体”,“中国人……主体精神……含有对人类根本之道和中国国情的深刻思考……张之洞主张的是要识本,固本,把握大道”。“礼教派”坚守“主体精神”,“本、体、大道”,主张变法要保持、坚守中国法律之根,要对中西“政治、宗教、风俗、习惯、历史、地理进行一一考证”基础上,再“通筹熟计,量为变通”。萨雅尼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得到的明显属性。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至,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37) 罗斯科·庞德更具体指出,“因为人民并不为法律而存在,法律是为人民而存在,用以维持并促进他们的文化……关于发展及适用中国法典的技术,必须是适应中国的技术,而非从普遍适合于全世界的观念中移植过来……只有中国精神才能使中国法律有效地治理中国人民。”(38) 礼是中国传统法的精神和灵魂,也是“中国精神”和“民族共同信念”。礼外现为具体的礼制(礼仪),“礼法一体化”就是礼制(礼仪)与法的融合;礼的内在本质是礼义,礼义根源于“家族主义”的“亲亲”、“尊尊”的伦理道德。礼的外现形式可随时代变迁修正;礼义乃亘古不变的原则,是衡量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制度的价值标准。在中国传统法观念中,法必须体现这种礼义之精神,即“家族主义”的“亲亲”、“尊尊”为核心的人伦道德,否则,法“就失去了价值,违背了礼义……就成了不详之物”(39)。
  在时不我待的激进变革中,人们关注快速引进“最先进”、“最精确”的制度,“礼教派”的呼吁被视为“抱残守缺的鼓噪”,“礼”、“德”、“教化”皆被看作传统的包袱,无情地斥责和抛弃,结果是“割断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脐带”。“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而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真正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在纸上,而是用道德写在人的心中。未能“发乎人间,合乎人心”,没有道德作支撑,移植来的法失去了“大本”、“主体精神”,就成了“无血肉的枯骨”(40)。依美国人柯文“代际逻辑”的观点,历史上每代人都受到其时代的限制,其思想、眼光和事功不可能超越时代(41)。我们不能站在今人角度,苛责百年前的“法理派”,他们竭力将法律与道德分离,让法律成为独立、专门的社会规范,直接引进“最精确法理”、“世界通行之法规”,过于幼稚激进,精神用意却良善可嘉;我们不能苛责“礼教派”,果诚如“礼教派”主张在坚守根本基础上,“徐图自强”,“随着时间推移和变革范围扩大,这些小变革和效果显现起来,就足可以带来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社会变革既没有人去刻意赞美,也不会引起恐慌,……生活于中的人们就可以有机会调整自己”(42),那么,中国百年法治之历史是否会被重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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