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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的理性思考

  三
  有学者认为,“法理派”代表“新文化进步思想”,“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号召,进而达到维护资产阶级所有权、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礼教派”“体现了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意图”,“反对用西方法律改造旧法,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帝国主义的利益,保护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外国垄断资本主义”(25)。其实,“礼教派”和“法理派”都倡言变法,试图拯救清廷。沈家本“是忠实执行清廷‘变法新政’的典范”,“在修律方针上,他与清廷完全一致”,他“受封建法律文化影响很深”,对传统法制和律学的理解深刻而全面(26)。两派在变法旨归、法律作用和地位等认识方面无本质差异。沈家本指出“中重而西轻者为多”,要求行“仁法”,张之洞赞“西法以省刑养民为先务”;沈主张“新亦当参,旧不俱废,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张也讲“变中国旧法从西法,非泛泛改革整顿之谓也”,“以西法为主,抱定旨中‘采西法补中法,深化中西之见’二语作主意”;在沈家本看来,“为政之道,首在立法典民……刑法乃国家惩戒工具”,张之洞视法律为“纳民于轨物之中”,须“与经术相表里”;沈强调法律“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劳乃宣提出立法“本乎我国故有之家族主义”。双方无根本冲突,其争论“是采行‘西法’多一点或少一点,照顾中国礼教风俗多一点或少一点之争,是激进或渐进之争”(27)。
  “法理派”相信列强放弃治外法权的诺言,强调外人对修律的态度,深惧列强悔约不能收回治外法权(28)。修律中,“所谓‘参考古今’,‘考今’是实,‘参古’是虚;‘博稽中外’,‘稽外’是真,‘博中’是假”(29)。修律“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会通中西”变成“专力翻译”,“继则派员调查”,比较法律条文,找出符合列强“法制完备”标准的条款,把它们囫囵吞枣般地嵌入中国法律躯体。这些“后出最精确法理”,“世界通行之法规”使中国法律“在规范制度的层面上具备了近代化的形态”(30),但此“理性的目标,不理智的过程”(31) 的激进修律“不是翻译即为抄袭”,“依照本国情形而为创制之法律,可谓极少”(32),因而“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割裂传统的不归之路”(33)。“一切法规的形式和内容,直接模仿日本,间接效法西欧。中国旧律,在起草者的心目中毫无存在的余地……传承数千年的旧律,随着成为历史上的名词”(34)。直接后果是“基本西化而非中西融合”(35)。这是百年中国法治艰辛曲折的根源之一。“最精确”、“最先进”的法律制度得以引进、健全,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主体精神”依旧,国法与人们心中的“活法”产生矛盾、冲突。因为“先进未必合适”,“法律的价值之一在于它必须与特定的国情、民情相适应”(36),与社会现实、国情民俗及人们观念背离的法律制度,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生命力。这种断裂传统、盲目移植西法的激进变革,导致近代中国社会独有的制度与精神、条文与现实之疏离隔膜的二元主义现象,但因其“先进”、“符合历史潮流”倍受后人喝彩。“礼教派”之考量国情民意、循序变革的主张却屡屡遭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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