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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参见,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参见,高铭:“马背上的法庭”,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A12版。 
   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488以下。 
   See Susan Low Bloch & Thomas G. Krattenmaker, Supreme Court Politics: The Institution and Its Procedures, West Publishing Co., 1994, pp. 2-3. 
   关于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遭遇的这些困扰,侯猛博士给予了详尽的实证研究与分析。参见,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以司法领域为例。在美国,利益集团参与诉讼、影响法院的活动是持续的、广泛的。See Clement E. Vose, Litigation as a Form of Pressure Group Activity,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 319, pp. 20-31; Karen O’Connor & Lee Epstein, Amicus Curiae Participation in U.S. Supreme Court Litigation, Law and Society Review, Vol. 16, No. 2 (1981 - 1982), pp. 311-320. 又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的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hews v. Eldridge)中关于正当程序的判决,实际上是要对现行的法律程序进行社会成本的计算。而这种计算需要大量“有争议的、未知的、有时是无法知晓的资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工作。可以窥见,个案裁判型的司法解释也有对政策实施效果预期不周的问题。参见,马肖:《行政国的正当程序》,沈岿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02-136。 
   此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布废止。 
   潜江市民选村官撤免事件,充分表明了税费征收是导致此类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参见,黄广明、何红卫:“三年撤了187名民选村官”,载《南方周末》2002年9月12日A1-A2版。 
   参见,卢荡:“‘山东栖霞57名村官集体辞职事件’真相”,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4月6日第21版。 
   参见,蒋红萍、王怡:“对‘村官’违法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30日第4版。 
   国家对农村治理前景的期盼是排除宗族势力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干扰与影响,并要求县乡政府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例如,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明确“县乡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之一是“坚决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行为。”实际上,由于宗族势力盘根错节,有的地方乡镇政府为了顺利完成国家治理的其他任务,也会迁就于宗族势力,甚至安排大宗族的人作为村干部。例见,肖唐镖:“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因此,乡镇政府或者会抑制宗族势力或者会迁就乃至助长宗族势力,不能一概而论,但都会干涉村委会成员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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