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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不过,这种分类是相对的。一方面,“大部分”抽象司法解释事实上是对审判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因此,就问题的现实性、具体性而言,大部分抽象司法解释与具体司法解释相差甚微。另一方面,许多具体司法解释虽然明确指出了个案,但个案的详细情形并未在司法解释正文内容显现出来,也很少附在司法解释正文之后,因此,很难达到“昭示论理过程”以及“分辨案件”的效果。因此,就脱离具体案情、缺乏论理过程、难以帮助分辨案件而言,大部分具体司法解释也与抽象司法解释极为接近。正是由于二者在许多情形中(不是所有情形)如此地相近,本文有时将二者统称为“中国式司法解释”。 
   当然,解决立法机关制定法欠缺或不周延问题,并不仅仅是“法律解释”一条途径。例如,较为重要的就是当代行政国家司空见惯而又极具影响力的“行政机关制定规则”。 
   美国学者古德诺将政府功能分为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两种。“政治”被用来描述“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的功能,“行政”一词则被用来描述“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执行相关”的功能。尽管立法机关主要承担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但是,“任何立法机构或立法机关都不能把有关人类行为各种事宜的国家意志表达得非常清晰,以至对其含义不会产生丝毫争议。这种必然会产生的争议,必须在执行具体的国家意志之前得到解决。为了方便和妥当起见,人们认为国家意志应该由某种多少独立于立法的机关来解释。”参见,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页1-13,14,42。 
   “发布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为了统一各级法院的法律适用,要求各级法院遵循”。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该文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 
   例如,在刑事领域,最高法院曾于1955年10月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最高法院曾于1951年11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2日,最高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这是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公开征求意见的例子不断出现。 
   例如,2002年5月,最高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会议对《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稿)》和《关于审理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稿)》两个司法解释稿件进行了论证。 
   例如,当前正在启动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工作小组,是由最高法院民二庭、部分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的法官、以及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等人员组成的。参见,窦玉梅:“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启动”,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1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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