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假如在若干年以前……
可见,国家和法律意欲强制推广实施的村民自治计划,不是朝夕之间即可实现的,它牵扯到整个农村治理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革。2005年,农业税的取消,至少在理论上使基层政府失去了70%左右需要借助村委会的治理任务。[26]这就为村委会成员的任职免受基层政府干预,扫除了重大的障碍。最高法院此时采纳熊伟先生的建议,在相当程度上是合乎时宜的。
相反,假设最高法院在25年前依据《
宪法》(1982年),或者在20年前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7年),[27]或者在18年前依据《
行政诉讼法》(1989年),或者在9年前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就作出允许村委会成员对非法撤换、停职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司法解释。国家治理任务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冲突,并不会因为村委会成员的胜诉而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可能因为司法对村委会成员的支持而更加激化,甚至会造成最高法院逼使基层法院与基层政府在如何治理农村的问题上直接发生冲撞的局面。
4、时宜决断与民意挑战
此例充分显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一个“是否合乎时宜”的问题。在引入“公民动议司法解释”之前,这个时宜问题基本上由最高法院自己决断,而且可以在暗地里进行。但是,一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解释立项建议,都可以公开地影响司法解释的议程设置,那么,最高法院就必须经受得住一个考验:当公民提出的立项动议在法律上有充分理据的时候,最高法院是不顾时宜地采纳还是慎重考虑时机。若是前者,或可得到普通民众直觉上的认同,也在形式上符合立法者的意志,“表面上的合法性”也可成就,但不见得对复杂的、系统性的制度改革有利;若是后者,或许对复杂的、系统性的制度改革有利,但有可能会使最高法院直面普通民众的质疑:“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都要求作如此解释,最高法院为何拒不采纳建议?”
五、可能的出路:解释模式共存竞争
那么,出路何在呢?具体的出路或许有很多,但方向应该是摆正最高法院的位置,让其在所谓的“民主化”动向前停止脚步,甚至在可能的情况下淡化其现在多少有点浓妆艳抹的“民主”色彩。为了往这个方向努力,具体的策略可以考虑如何改革和加强具体司法解释,即定位于个案审理的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的是,这个策略选择并非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解释回归“司法”。如果最终选择了这个策略,理由只能是,在对理想的具体司法解释和当下中国式司法解释进行比较之后,发现前者有可能会帮助最高法院以一种更适当、更有效的方式履行其通过解释发展法律的政治功能。
理想的具体司法解释与个案审理有着内在的、紧密的关联,这就衍生出许多特点和优势。其一,具体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和原则上适用的是“审判程序”而不是“民主程序”。所以,它不会再让最高法院沿着“民主化”的轨道上继续滑行,不会再使最高法院背上“顺应民意”的精神十字架。其二,具体司法解释借助个案审理来完成,而个案审理的程序确实容易让最高法院的法官无法获得进行解释所需的必要信息或知识。不过,个案审理完全可以吸纳案外人提供专业知识或相关信息。[28]其三,具体司法解释通常将案情、论理和结论融合在一起,较之当下的中国式司法解释,更易为人理解其目的和内涵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形中。其四,具体司法解释中的论理,或许有助于减少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也或许有助于知识的逐日积累和反思。其五,具体司法解释的议程设置,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不受来自于公众的民意之影响。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29]可以将上文所提的“时宜决断”融入到这一自由裁量权之中,可以先由地方法院进行摸索,等待时机成熟,适时地给出全国统一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