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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

  所谓权利之主张是指权利人之权利的存在发生争议时,请求特定人承认自己权利存在的行为。我国《物权法》第33 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主张不同,权利的行使是具体地实现权利内容的行为。权利的内容若为支配权,则表现为具体地支配权利之客体的行为;如果权利的内容为请求权,则表现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如果权利的内容是受领权,则表现为受领特定人所为给付的行为。权利的主张则不然,主张权利并不意味行使权利。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无保护之必要,因而,诉讼时效以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为基础。具体地说,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计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权利人行使权利而未主张权利的,不存在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因为权利的主张与否不是时效的基础。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主张的区别可以以诉讼角度为视角。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权利的,为给付之诉;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的,为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物权的目的在于解决物权归属的争议。只要物权归属的争议存在,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权利就应当存在,否则,物权法将会失去定分止争的作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将永远不能得到解决,因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只是消灭一定的权利,并不创设一定的权利。因此,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注释】作者简介:傅鼎生,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有学者认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其权利标的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32 页;也有学者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为时效的客体。例如,以梁慧星先生为课题负责人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51 条没有提及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在第57条、第58 条、第59 条明定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以推断,该课题组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以成为时效的客体。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年版,第196~2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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