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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

  后者系对于特定人之请求权,其内容不仅在请求为一定行为,并得请求不为一定行为,故有积极请求权与消极请求权之二种。此二种请求权,足为债权之内容”。[6] “绝对请求权”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说法,是物权及其他绝对权关系中义务人之义务的逻辑推论。客观上“绝对请求权”无法实施,因为权利人面临众多不特定之义务人,其请求权的实施为客观不能。因此,法律明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7]物权法的意义在于定分止争,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为一种独占、垄断的支配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本身含有排他之意,物权法明定物权的“排他”含义的目的在于重申权利人的对世权。
  债权的保护性权能表现为请求债务人(特定义务主体) 为特定之给付的请求权。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后,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为给付,债权人有权受领该特定之给付。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或存在不履行给付义务之可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此请求权为实体法上债权之保护性权能的表现。债权人既可以在诉讼外为请求,也可以在诉讼上为请求。正如胡长清先生所言,此项请求权属于“相对请求权”。相对请求权的功能在于要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受领给付自由和利益的圆满实现。
  请求权为私权之一项权能,其又可分为“绝对请求权”与“相对请求权”两种,相对请求权的本
  质并非物权。理由如下。
  1. 相对请求权效力所及之范围有别于物权。
  物权内容的法律之力可对抗一般人。除物权权利主体以外,任何人都是物权人的义务人。
  然而相对请求权内容的法律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在物上请求权中,可以作为被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的义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义务人,而不可能是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人。
  2. 相对请求权之对应义务有别于物权关系中的义务内容。
  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即不妨碍权利人支配特定物,不侵入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支配领域。然而,相对请求权之相对人的义务是积极的作为,或者表现为返还原物,或者表现为恢复原状,或者表现为排除妨害,或者表现为消除危险。这些行为都属于特定义务人对特定权利人所进行的特定给付行为,与物权义务人之义务内容相去甚远。
  3. 相对请求权的内容有别于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内容,是在特定物上实现权利人的意志。易言之,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针对特定物、作用特定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形式的支配。相对请求权则不然。其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的、积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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