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利益的另外一种考虑来自色情作品和性犯罪的关系,这似乎是来源于内心的确信,并没有经过科学的分析。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淫秽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但是强奸率并没有随之上升。相反,实际情况是下降了。[15]丹麦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废除了它的色情法,结果出现的是性犯罪的大幅度的下降。波斯纳猜测这可能是色情作品发挥了替代的功能。比如说,日本色情书刊出售得要比美国更为公开和广泛,并且其中大多与强奸或奴役相关。但是日本的强奸犯罪率非常低。有人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在日本这样的社会重男轻女,强奸的报警率非常低,或者男子可以以各种在进步文化中他们无法获得的方式派遣他们对妇女的侵略感,或者妇女都在家中,因此强奸的费用高不可攀。[16]即使都承认这些不确定性,也无法证明色情作品和性犯罪相关。
因此,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对色情言论进行限制理由并不充分,或者说还没有找到更好的理由。除此之外,能够对色情言论进行限制的合法理由,只能是他人的合法权利。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往往需要具体到个案进行分析。而就一般情况而言,有两种人的权利需要受到重视,也即未成年人和不同意的成年人。这是当前立法过程比较可靠的两个理由。这也是为什么当今世界各国逐渐抛弃“淫秽”的定义,代之以明确禁止把所谓色情出版物向未成年散播或者令人厌恶地向不同意的成年人暴露,以保护未成年人和不同意的成年人。前者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家长式的关怀;后者则是尊重不同意的成年人同等重要的选择权。这两者也是电影分级制度的一个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分级制度可以将色情电影和青少年隔离开来,避免青少年身心受到不良的影响;并且因其标示的等级,也可以事先告知成年人,使其在充分信息的条件下进行选择,既满足有消费意愿的成年人,又不致于导致不自愿的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冒犯。
因此,如果我们没有厘清电影分级制度背后的指导思想,及其所体现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
宪法精神,就无法真正确立科学的电影分级制度。换句话说,电影分级制度只是一个工具,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以及受其影响的权利的保护,并且两者之间的权衡,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
Uncovering the veil of obscenity
-From the case of Lust,caution
[Abstract] When restricting the coprology, the criterion of obscenity was applied at large, whether judicature or legislation. Actually, the criterion misguided people, brought about enforcing morals by law, and trenching the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the right of equality. Furthermore, the criterion which replaced the judgments of constitutional law, showed that judges and lawmakers exceed their authority. So, for restricting the coprology, we should regress the judgments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establish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system of film class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