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关于同业竞争
娃哈哈企业自始即由三种企业构成:一是合资企业股东;二是娃哈哈合资企业;三是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在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补充协议》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被称为“被许可的娃哈哈企业”。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一直为合资企业提供代加工的生产,产品交由合资公司统一销售,审计报告也包括非合资公司的生产。达能方一直知悉并允许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与合资公司间这种合作的存在。因此,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间并非竞争关系,而系代加工的关联交易。宗庆后先生服务于娃哈哈非合资企业,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亦不构成同业竞争。而达能投资与娃哈哈有激烈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显然已经构成同业竞争,且中国法院亦作出相应判决。
其三,关于大股东控制权
达能作为娃哈哈合资公司大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无力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是两个概念。曾有传言称达能将大范围撤换公司经理人的不明智之举,笔者以为,即使作为公司大股东,亦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有意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若采取此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必须对此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萨科齐总统访华之际,笔者曾发表了自己受娃哈哈工会、职代会委托的《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并提出了双方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思路。在此,笔者再次呼吁合资企业工会、职代会敦促公司两大股东以公司利益为重,公司利益就是股东利益。希望两大股东真正拿出诚意,协商解决纠纷。目前,必须解决好以下基本问题:
第一,双方是“合”还是“分”
这场跨国婚姻发展到今天,双方无论合与分都不难理解。关键是未来究竟是合,还是分,这个大方向首先要谈清楚。这个原则性问题解决之前,任何一方指责纠缠于对方拒绝上市或不谈具体的股份分配比例系缺乏诚意都是不负责任的。
第二,如何“合”与如何“分”
其一,双方在什么样的利益再分配条件下可以继续合作?是保持现有股东结构,还是引起新的战略投资者多元投资者继续合作?是保持现有娃哈哈合资公司、非合资公司并存,还是将所有娃哈哈企业进行整合?
其二,如果决定“分”,是达能还是娃哈哈退出合资公司?退出合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是否考虑新的战略投资者?
第三,未来新的娃哈哈企业如何发展
无论合与分,都将面临未来娃哈哈合资企业与非合资企业的整合问题,都面临娃哈哈企业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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