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罚的确定
在量刑上,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在一般情况下也不适用无期徒刑。少年审判的法官要突破对成年犯罪人审判模式的窠臼,不仅要做到查明犯罪事实,还要进行犯罪原因调查,进行未成年犯人家庭状况、学校经历、交友情况、性格特征的调查,以综合各种情况,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做到恰当地定罪量刑。具体而言,少年审判的法官要与被告人见面,与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要与所在学校、单位、街道的有关领导见面,了解其工作、学习和交往情况,以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
少年审判的法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犯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我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即是其例。某中学高三学生林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而持刀将其捅成重伤,我院少年审判法官在走访其学校和家庭后,了解到林某平时在学校成绩优良、表现尚可,父母的管教也较严,此次事件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在很大程度上系年轻气盛、一时冲动所为。且林某临近高考,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很可能失去参加高考的机会,对其人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在学校表示愿意加强管理、其父母表示一定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就是要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人处以不同的刑罚:对于年龄较小、主观恶性轻微、危害不大的偶犯或初犯,尽量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的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用缓刑。对此,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把轻微失足的青少年犯与社会隔绝,其结果只能培养其反社会的性格。而缓刑既能给主观恶性不大的青少年犯人以心理上的威慑力,又不会使少年犯人受到看守所、监狱里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同时对青少年犯人的心理、生活、学习的影响都不会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会降低其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符合刑罚对少年犯人矫正的目的。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少年犯人或累犯要进行改善和隔离,处以一定的自由刑,但是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3、行刑
在行刑上,要尤其体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行刑的直接目标在于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每个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不同表现反映了他们各自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消长变化情况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要求行刑制度要有灵活性和可变化性,要求行刑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改造教育,对于其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等再犯罪的可能性明显降低的受刑人,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
具体而言,要以改善青少年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为指导,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跟踪观察,法官和少管所的人员要定期和青少年犯罪人进行思想交流,要督促青少年犯罪人的家人定期对其进行探视,以增强少年犯罪人改造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要着力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犯罪人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其变为一个对社会无害的人。
(二)、针对社会原因的对策——社会一体化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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