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因素
如前所述,父母对青少年教育的缺失是造成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样,学校教育的缺失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是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机构,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⑧]
从统计分析看出,青少年犯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大部分只具有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缺乏必要社会教育和训练的青少年会发现通过职业上的向上流动而获得成功的道路,已经变得几乎行不通了。青少年犯罪有时表现为发泄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一种手段,有时表现为不良青少年采取社会否定的行为达至其目的的一种手段。“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都很有可能变成少年犯罪人。”[⑨]这种现状与目前我国教育忽视“德育”有很大关系。在普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大背景下,学校对于问题青少年往往是“一开了之”,这实际上是把学校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社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针对少年犯罪的预防网络是不健全的,离开学校的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上并不能获得比学校更好的教育和引导,孤独感和要求参加社会生活的本性使其很容易从街角青少年帮伙甚至犯罪帮伙中寻求承认、尊重和理解。这样,本来只具有潜在犯罪特质的问题青少年就会变成具有完整犯罪人格的犯罪人。
四、青少年犯罪问题对策研究
如上所述,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两大类: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与之相应的对策也有两大类,即针对青少年本人原因的对策和针对社会原因的对策。前者即刑罚,后者即社会政策。
(一)、针对青少年生理、心理原因的对策——刑罚。
1、刑罚的目的探讨。
刑罚的目的为何是旧派和新派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旧派基于自由意志论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报应的正义性,对犯罪人科以刑罚正是尊重犯罪人的理性之所在,刑罚以一般预防为目的。新派则从社会防卫的角度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特殊预防,是为了把犯罪人矫正为对社会无害的人。对此,我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总结道:“新派否认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认为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故犯罪的防止有赖于消除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于具有危险性格的人,不管其有无道义上的责任,基于社会生活的必要,必须令其承担责任,这就是社会的责任。”[⑩]日本学者大谷实也指出,“在犯罪人处遇不仅没有充分的发挥其职能,贴标签的弊害等反而使犯罪人处遇成为再犯发生的原因的现状之下,虽然说应当考虑改进刑事司法制度,但重要的是事先预防犯罪的发生。犯罪对策的根本仍然是犯罪预防。”[11]青少年的心智不成熟,其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的,如果能够对其加以引导,就很可能挽救和感化;反之,若惩罚不当就有可能给青少年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他们就会受到排斥,不能参加传统的群体和活动,这些人唯一的出路就是那些和自己有着同样情形的少年儿童联合起来,形成帮伙。这导致了原本尚未具备稳定犯罪人格的青少年成为真正具有完整犯罪人格的人。因此,基于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针对青少年的刑罚应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 “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即是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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