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原因
根据生理学和心理学研究,青少年处于身体快速发育阶段,在身体外部特征、身体构架、体力和耐力上都已经接近成年人水平。这就决定了青少年有独立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但是,青少年新陈代谢旺盛、雄性激素分泌量大等生理特点又决定了其具有心理上易冲动、讲义气、做事不计后果的特点,青少年心理的发展速度远落后于身体的发育速度。比如临沂艺校有个学生在班上结交了几个哥们,他们共同推举其中的一个学生为大哥。一天这个学生被另一个班的学生打了一顿,回去就告诉了所谓的大哥,这个大哥认为自己的兄弟被打丢了面子,拿了把砍刀把那个学生砍成了重伤,结果自己锒铛入狱。
青少年好奇心强、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模仿力强,但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这导致了一些青少年极其容易被非主流价值观、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所吸引,这些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起初表现为酗酒、吸毒、打群架、彻夜不归等,最终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15岁的刘某持刀抢劫了一名妇女的手机,被巡逻民警抓获。当被问及为什么要拦路抢劫时,他说曾看见一个男青年那拿砍刀拦住两个人要钱,觉得很威风、很痛快,因此想模仿。针对这种现象,法国犯罪学家埃尔-塔尔德特提出了模仿规律,用“模仿”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即少年犯罪是通过学习获得的,这种犯罪学习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就是模仿;学习犯罪的过程可能是对已经有的犯罪方式的有意识的模仿,也可能是已经有的犯罪方式对人们产生的无意识的暗示。
(二)社会原因
从决定论意义上来说,青少年犯罪更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因素,因为青少年的人格特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所处的环境决定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此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断:“我能做我希望做的事情的时候,我是自由的;但是,我必然希望我所希望的。”[⑤]可见,人之所以希望这样行为或者那样行为,是某种原因的必然结果,人在道德的来源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逃脱不了客观条件的制约。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在社会化过程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正常发展的客观要素,作用于他们的思想感情,使其心理畸形发展或出现变态,以致造成他们的反规范(如法律、道德)意识,从而引起他们的行动同社会秩序发生冲突。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具有直接、决定性意义。
1、经济原因
经济原因特别是贫困是造成犯罪的一类重要因素。经济原因对青少年犯罪造成的影响有:
(1)从小在物质上比较匮乏的青少年往往对金钱过于重视,甚至形成“金钱至上”的观念,由此形成了错误的金钱观和价值观。这种青少年会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战胜道德感的束缚,为了满足物质要求采取非正常手段达到其目的。
(2)经济状况不好的父母会将大部分精力放到增加经济收入上,因此减少对孩子管教的精力和时间。“仓廪实则知荣辱,衣食足则知礼节” ,很难想象整日忙于生计奔波的父母会有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教育。而青少年时期可塑性极强,如果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的管教,就不能适当地社会化,也不能感受到道德准则,就有可能误入歧途。罪犯李某,16岁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但其不思悔改,在缓刑期内又与他人结伙,携带仿真手枪到西郊一营业所抢劫五万元现金,尔后李某及其同伙一起租辆“桑塔纳”轿车到青岛游玩,在青岛又将出租车抢走,后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经过了解,李某走上犯罪道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父母忙于经营,放松了对其管理教育,他经常一个人在外面吃饭,结交了社会上某些不良青年,逐渐染上了好吃懒做的恶习,从开始偷同学的钱物,以致后来走向更为严重的犯罪道路。因此“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被削弱,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这种依恋得到增强,进行少年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会下降。”[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