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动社会力量,“立体化”防控
1、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体系建设。
改进学校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明德尚法,形成良好、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通过多种途径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方法,纠正家庭教育误区,传播家庭教育经验。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统一学校的中午就餐时间表、放学时间表,以便减少青少年离开学校的机会和容易识别学龄青少年是在上学还是在逃学;组织课外活动(特别是周末活动),将青少年置于成年人的监督下;召开家长座谈会,改进家庭教育方法等。
2、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有效提高预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为此,少审庭的法官走进“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为产生疑问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家长答疑解惑。同时,建立未成年犯信息档案,以便及时跟踪帮教。
3、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体系建设。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因此,在保证一定强制性的同时,要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中,发挥各自在帮教、矫治中的特有作用与优势,使专门机关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和早期预防。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官在审理过程发现,刘某因犯网瘾急需钱财产生犯意,实施抢劫的对象是本村的小学生,因此与一般的抢劫行为有所不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长也表示要严加管教。在这种情况下,少审庭经过合议,对该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并与团市委、团区委联系,帮助刘某到未成年人矫正中心戒除网瘾,还为其联系了一所职业学校学习技术。目前,刘某网瘾已戒,在校表现良好,正在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结语
少年审判工作作为一种不同于成年人审判的全新模式,需要法官将工作只能向庭前和庭后延伸。相对于惩罚,它重教育;相对于报复,它重挽救;相对于监禁,它重感化,代表了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法官在这一审判模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既要深究犯罪原因,正确定罪量刑,尽可能地保护被害人被损害的权益;又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教育和跟踪帮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方法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特别是在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中,仅靠法官一方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还需要有其他机构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综合协调调度。
附件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