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把握未成年人量刑情节,建立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体系。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对其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的准确把握,必须以充分认识其犯罪前、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各个事实因素为前提,并在量刑时对这些因素加以灵活运用,以体现未成年人刑罚的个别化,实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目的。在对未成年人量刑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因素,注重未成年人的个别情况和对之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需要,努力寻求
刑法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三者之间的平衡点,以弥补成人
刑法所确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防止将从宽原则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原则的适用走向极端。实行行刑社会化,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害程度较小的未成年犯灵活使用单处罚金刑、拘役 、管制及缓刑等非监禁刑处罚方式,以促使在押未成年人犯及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获得新生。
3、制作“法官寄语”卡片(见附表2),打动未成年犯的心灵。
“青少年朋友,或许你的生活会历经坎坷,或遇到许多不测,那么你还会热爱生活吗?其实,一个人走错了路,做错了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认识错误,不知悔改。我想你应该抬起头,望望高深莫测的天空,走向阳光,沐浴温暖的洗礼,让她赋给你重新起航的心情,拨正迷途的航标,然后深深的舒一口气:重新再来!”乍看这段话,会以为是某篇散文的摘录,其实,这是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专门为未成年犯制作的“法官寄语”卡片中的一张。青少年的人格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挽救得当,就可能将其从犯罪的边缘拉回,重塑其人格;一味惩罚,则可能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产生更强的逆反心理,滑向更加罪恶的深渊。“法官寄语”卡片以富于亲和力的绿色圆体字,将法官语重心长的告诫娓娓道来。审判实践中发现,小小的卡片成功地传递了法官对未成年犯的关爱,使未成年犯体会到自己并未被周围的人和社会所抛弃,从而重新燃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
(二)着眼调解,“和谐化”办案
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促使未成年犯尽早融入社会。“恢复性司法”指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
由于恢复性司法着眼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因此在青少年犯罪领域有着广泛的发挥空间。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商或者和解,可以从经济上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被害人权利及需要。通过这种恢复的过程,使青少年犯罪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促使其真正悔悟,从而降低再犯率。在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等自诉案件和交通肇事案等过失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寻找双方的平衡点,尽量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切身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寻求二者的平衡点。一方面努力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的工作,使其认识到积极赔偿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产生有利影响,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融入社会;另一方面,耐心地向被害人解释,使其认识到调解结案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