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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样本

  
【注释】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安徽合肥人,1975年生,合肥师范学院政法系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1990年代前后,随着冷战结束,一度产生所谓意识形态“终结”论,然而西方学术界目前对于意识形态的讨论已经开始迅速升温,在国内“对现代西方其他学者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析和研究,也是国内学界的一个热点”。参见周宏《意识形态理论与当代中国意识形态理论研究》载《天府新论》2005年4期。
参见 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第13章。
参见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06页。
“调解”之于中国的民事诉讼既涉及民事诉讼的原则部分也涉及制度部分。
不可否认意识形态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作为政治实践的维度而存在的,但是“在马克思以后,随着意识形态总体概念的一般阐述方式的出现,单纯的意识形态理论发展成为知识社会学,曾经是党派思想武器的东西变成了社会和思想史的一般研究方法”,参见卡尔·曼海姆著《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第79页,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参见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和组织建设问题”
唐得华《民事诉讼立法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唐得华《民事诉讼立法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初步解读》赵钢、王杏飞,参见《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初步解读》赵钢 、王杏飞,参见《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
笔者在这里之所以使用“变迁”一词,主要在于笔者对此过程力图避免任何价值上的判断。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郑成良:《‘统治阶级意志论’辨析》,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第35页。
沈国明、王立民:《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第8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第367-3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笔者认为法学中的范式就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在学术领域中的体现,作者在书中是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研究的中心范畴来看待的,而该书成稿于1992年则是一个时间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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