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样本

  然而法律意识形态真的能脱离政治意识形态获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吗?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笔者认为,从法律和政治的基本关系而言,法律意识形态永远无法逃脱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中外概莫能免,而当下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独立性的增强的意义仅在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意识形态影响方式发生了改变,即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变得幕后化了,而且,随着这样一种幕后化,法律意识形态还受到了更多政治意识形态的叠加影响,这也使法律意识形态和政治意识形态的联系变得愈发模糊,但是,只要我们对法律意识形态和政治意识形态进行细致的关联研究,则仍有可能把握其中的线索。
  首先,不能将“法治”看成一个隔离于政治意识形态的概念。众所周知,就法治思想的渊源而言,“法治”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具有悠久的历史联系, “自由主义使法律神秘化了,这是因为它设想,法律可以以某种方式被个人来对抗国家,尽管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其“代表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政治学”。 即使就当下对“法治”的众多理解中,我们也极容易发现政治意识形态在其中的影响,虽然一般认为“法治模型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及机构自治的一种保障,就是政治意志和法律裁判的分离”,然而“它做到这一点的能力几乎完全取决于某种谨慎的自我限制…它仍然致力于秩序、控制和服从”, 这实际意味着“法治”作为一项目前最流行的法律意识形态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相反“法治”是附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的。
  其次,注重中国传统文化,挖掘“本土资源”的观点带有明显的“民族主义”意味。稍做比较我们就会发现,当下的法律意识形态所呈现的关注“本土资源”的内容与民族主义的观念是极其相似,“作为含有较直接的政治含义,‘民族’和‘民族主义’等术语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才逐渐出现在欧洲人的词汇中” 虽然民族主义流派众多,但从形式而言,民族主义都宣称世界被分割为各自不同的民族,“每一个民族都有它的历史连续性、语言和命运。民族被看作是深深扎根于过去,是政治的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源泉,而且只有当它植根于国家中它才能被实践,民族身份通常被看作是等同于拥有特定边界的领土。每个民族都声称有它自己独特的习惯、传统、信仰和符号”。 我们简直可以把以上这些论述直接看作“本土资源论”的注解。实际上,除了民族主义,我们还能从这部分法律意识形态中发现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子,因为“传统的保守主义最强调风俗、惯例和传统等观念” 谢晖先生就明确的认为“本土资源论”代表了一种“法治保守主义思潮”。
  第三,法律意识形态中“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动物权利”等语词的背后是生态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在传统上,“生态”一词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与政治或道德立场无关的科学词汇,然而“在过去的20年当中,生态运动已经毫无疑问地走向了政治的最前沿”“在某种程度上,生态主义包含了一个对欧洲启蒙传统的批判性的态度”。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影响对生态主义的政治维度判断的一个问题,就是生态主义明显地与社会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比较不明显的是和无政府主义的联系” 这些话语实际上提醒我们,绝不能把保护“动物权利”、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环境”和谐等认识看成超越于各种政治意识形态之上的独立语句,或者说包含有这些语词的法律意识形态不能脱离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干系。
  最后,我们要尤其加以说明的是,相比较其他国家,法律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的联系在中国社会应该更为重要。如上所言,肇端于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改革,秉承的是政府推动下的行进道路,笔者认为,只要这条改革推进方式不变,则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仍将对法律意识形态保持特殊的影响力,实际上当我们围绕“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主题进行学术探讨、立法修改、司法改革(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乃至普法活动时我们对此的体会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更加提醒我们,无论在法学研究还是在法律实践中,我们要正视而不是回避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更不能否认政治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形态的联系,当代批判法学认为“这种法律与政治分离在理论上讲是不真实的,迷惑了民众。” 也许,在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地反思其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是我们永不能懈怠的一项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