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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样本

  三
  在以上对民事诉讼“调解”的描述后,笔者将试图在本文的下面部分论证这样一个结论:从上个实际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 大致显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与目前“意识形态” 在概念上已逐渐脱离其政治维度相关,中国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在过去的三十年里也一直试图在内容上脱离政治意识形态话语,形成一套自我说明的法律观念内容,这种变迁的过程主要可以区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时间段,即1、走出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2、走出总体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当然,在本文中,仅仅做出这样一个结论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读者有可能怀疑我们不过是借用了“法律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描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所以在以下,笔者还将对此过程做进一步的判断,即笔者认为,从总体而言,法律意识形态是很难避免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的,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并没有可能形成完全独立的“观念体系”,笔者仍将紧密结合民事诉讼中“调解”,对这样两个结论加以论证。
  (一)走出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没有人会否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就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这种观点只要我们稍微考察中国法律与政策之间关系就可以获得广泛的认同,有学者通过研究,明确提出:“法律服从于政策、依赖于政策是建国初期就确立的一项法制建设原则” 而这个原则后来甚至片面变成这样一个无形规则:“有法律依法律,但还是适合政策;没有法律依政策,有了政策也就不需要法律了”, 另一方面“阶级”观念及“阶级”判断构成了中国政治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运用“阶级”判断,既可以获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端认识,又可以获得“主要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温和结论,尽管人们普遍认为相比较“阶级斗争”的判断,“人民内部矛盾”的认识具有正确性和积极意义,但无可否认的是二者都属于“阶级”话语,即无论哪一种判断都显示了通过“阶级”这一特定的视角对问题的认知和答案的求索。也就是说,不是一般的政治意识形态,而是以“阶级论”为特定内容的政治意识形态决定了当时人们对法律本质、功能的认识,决定了当时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而这样一种状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后期——回顾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发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当事人的争议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作为“着重调解”的理由,实际就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仍然受“阶级论”这一特定政治意识形态决定的有力证据。
  情况在80年代末发生了变化。80年代末期,首先在法学学术领域进行了一次法的本质——阶级性问题的讨论,讨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但承认法的阶级性和把阶级性作为一个绝对纲领性命题贯穿于分析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的理论倾向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笔者认为,由于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形成主要是一个自上而下“普法”过程,所以产生于法学学术领域的这些新认识实际表证了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试图走出“阶级论”政治意识形态的最初努力。实际上,我们还不能把这种努力简单的看成一个“解构”的过程,因为1988年以后法理学界展开的“权利本位”和“义务重心”问题的讨论 使这种努力变得极具方向感,有学者甚至认为通过这样的讨论,在法学领域实现了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变。 笔者认为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的这两场讨论实际构成了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变迁的标志性事件,通过这样的讨论以及在群众层面普法教育的展开,人们对法律认识发生了重要变化,即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观念被弱化了,而保护权利,特别是私人权利的法律功能观得到了强化,笔者认为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自愿、合法”调解代替“着重调解”就突出体现了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这种变迁,特别是“自愿”原则的强调极为鲜明的显示了“私人权利”和“权利自治”的逻辑推论也显示了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中“阶级论”的日渐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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